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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遭拒:寻找就医权利与医生安全平衡点

来源:health.sohu.com
摘要:来源:医师报▲本报记者张雨武亚莉11月21日,《新京报》报道,携带艾滋病(HIV)病毒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到天津肿瘤医院求医遭拒,遂来到北京地坛医院,但因北京地坛医院没有胸外科,不具备手术条件,小峰又返回到天津。在将自己的HIV检查改为阴性后,才得以在天津某三甲医院接受了手术。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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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师报  

▲ 本报记者 张雨 武亚莉

  11月21日,《新京报》报道,携带艾滋病(HIV)病毒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到天津肿瘤医院求医遭拒,遂来到北京地坛医院,但因北京地坛医院没有胸外科,不具备手术条件,小峰又返回到天津。在将自己的HIV检查改为阴性后,才得以在天津某三甲医院接受了手术。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看到新闻报道后十分关心,立即给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打电话,要求卫生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既要保障艾滋病患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患者的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卫生部11月2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毋庸讳言,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毒携带者,在当前社会备受歧视,可谓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诊治HIV携带者也会给医务人员带来极大的感染风险,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关系?怎样才能在保护医者的前提下更好地救助患者?作为医生、医院,当面对这种情况时又该如何作为?相信专家的意见必定可以帮助大家。

  回放

  隐瞒艾滋病只为不想遭拒

  “好消息:天津感染者肺癌手术成功,现在重症监护室。估计三、四天即可探望!在被肿瘤医院拒后,小峰被逼无奈将病历复印修改,在另一个医院逃开了术前血检,才得到了救治!”11月13日发布的这条微博,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争论,该微博已被转发6000多次,评论4000多条。

  小峰是一名HIV携带者,因患肺癌到天津肿瘤医院就诊。院方在入院诊断一栏写到,“流行病检查结果:HIV(+),患者不适合手术治疗,出院,于外院继续治疗”。正是这个原因,让小峰失去了在天津肿瘤医院手术的机会。

  被天津肿瘤医院拒收后,小峰又辗转来到北京地坛医院,又被告知虽然可以收治HIV病毒携带者,但由于该院没有胸外科,不具备做肺癌手术的资质,所以建议他求助天津卫生防疫部门,再做进一步的协调。

  根据《新京报》后续报道,小峰只好又回到了天津,找到了第三家医院,想到坦白病情必定遭拒,无奈之下,在入院上交病历时,小峰将天津市肿瘤医院HIV呈阳性的检测结果覆盖后复印上交,逃避了血检。11月12日,小峰在天津一所三甲医院顺利进行了手术。

  手术刚结束,亲友就告诉医护人员小峰是HIV病毒携带者,让医护人员加强防御措施,避免感染。而此时,医护人员都显得有些异样,护士打针离得很远,看体温计还要小峰70岁的奶奶举着转来转去,不肯用手碰。

  谨慎可以理解 拒诊不可原谅

  听到携带HIV患者拒诊的消息后,武汉钢铁集团第二职工医院的纪光伟并不感到惊讶,因为这样的事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对此,纪光伟给出的评价是:“谨慎可以理解,拒诊不可原谅。”

  一般而言,无论是医生还是医院,对于携带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毒的患者都比较谨慎,甚至抵触,原因自然不必多言,无非是有可能给其他患者和医务人员自身的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纪光伟毫无讳言,“医生也是人,也会担心自己的安全。说实话,给乙肝患者做手术时我心理都会有些许变化,更别提HIV了。”“但作为医院、医生,天职就是救死扶伤,携带HIV的患者更是需要社会加倍呵护的一类特殊人群,无论如何拒绝诊疗都是说不过去的。我们也收治过携带HIV的患者,也做过手术,虽然有些抵触,但责任使然。”纪光伟感慨道。

  “情理可原,法理难容。”这是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杨宇飞给出态度。从情理上讲,医生也是人,也会害怕,并且不是所有医院都具备诊治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毒携带者的能力。另外,收治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毒携带者也可能给周围的“患友”造成恐慌,甚至影响医院正常秩序。但从法理上,医院不能拒绝任何一名患者就诊,这是患者的权利,也是医院的法定义务。

  分析

  拒诊与瞒报不如转诊至定点医院

  法律从来都是公正的,在赋予一方权利的同时,也界定了其相关的义务。艾滋病患者理应享有公平的医疗就诊权,但也应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及时报告病情的义务。

  反过来讲,医院的拒诊行为也是触犯法律规定的。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意光向记者介绍道,医院对前来就诊的艾滋病患者理应依法履行诊疗义务。按照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对此,卫生部也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对所有就诊的患者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诊治。

  “对于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选择合理的方式将患者转诊而不是拒绝诊疗,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中。”卢意光进一步指出,如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其他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然而,律法层面上惩戒规定的缺失很可能让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因此,卢意光建议,一方面,律法应完善对艾滋病患者隐瞒病情的处罚并采取预防性措施。如,对于造成他人传染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卫生系统强制推行术前血检制度,患者手术前都应当进行血检,以保障医生、护士和其他患者的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拒诊的医疗机构将被追究责任。如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警告、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主动保护胜于被动防护

  11月23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这应该是对李克强副总理“既要保障艾滋病患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患者的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求的反应。

  要求总是概括的,回到实际工作中,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的吴夏勃建议,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进行要求,建立统一的针对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携带者的信息交流中心,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携带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的患者,但他又没有治疗能力,可以上报中国疾病防控中心(CDC),再由中心联系相应专业、有能力治疗的医疗机构,两家医疗机构联合进行治疗,单凭一方往往比较困难。

  杨宇飞认为,解决该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应从政策扶持上发力。如,增强医疗机构对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疾病救治能力,在普通医院设置就医门诊,加快传染疾病医院发展外科专业步伐,鼓励综合医院的感染科开展相关治疗,加强医务人员在艾滋病等方面专业知识等。

  相较于保障患者权利,纪光伟考虑更多的是保护医生的安全。他认为,第一,制度层面应该严格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拒收携带有HIV、梅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患者,对于这类患者应该有一套单独的预案,就诊应该与普通患者区别开来。

  第二,患者收治入院后,应该做好隔离、防护措施,既是保护医务人员的安全也是保护其他患者的安全。主动保护胜于被动防护。

  第三,在对携带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患者的治疗过程中,采取加倍的防护措施,如双层手套等。患者的医疗、生活废物要单独处理。

  第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接触携带HIV、梅毒等特殊传染病的患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很多方面。首先,要接触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及时监测医护人员的身体以及心理变化情况,确保他们的安全。其次,对于冒着生命危险给患者带来平安的医护人员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再次,对于事后的预防工作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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