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多次人流后状告医院 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偿受害者8000元
杨女士的痛苦经历:
2010年3月,杨女士在清溪某医院做了结扎
手术。
2010年12月,杨女士发现
怀孕,在该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2011年7月,杨女士再次怀孕而且是
宫外孕,该医院为其切除左侧输卵管。
2011年10月,她又再次怀孕,只好选择另外一家医院人流。
本报东莞讯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东莞的杨女士在清溪某医院生完小孩后进行了结扎手术,谁知后来接连两次怀孕,且第二次还是“宫外孕”,只好到该医院做手术,切除了左侧输卵管,然而不久后她发现自己再度怀孕。
愤怒的杨女士把医院告上法院,认为医院结扎手术不当,导致其一而再、再而三地怀孕、人流,给其造成了财产和人身损害,并索赔17万余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审理后,判令清溪某医院向杨女士赔偿近8000元。
离奇: 女子结扎后三度怀孕 杨女士1998年结婚,之后生了两个孩子。2010年3月,杨女士在清溪某医院生产第二个小孩时,一并做了结扎手术。
2010年12月,做完结扎手术的杨女士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不得不进行流产。2011年7月,杨女士又怀孕了,并且被诊断为宫外孕,她又在同一医院实施手术,将左侧输卵管切除。
当杨女士认为自己做了结扎手术后,应该不会再次怀孕时,2011年10月,她又再次怀孕了,这次杨女士选择了在其他医院进行人流。
杨女士认为,由于清溪某医院在为其实施手术时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一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又流产,再怀孕又流产的痛苦状态,特别是有一次是宫外孕,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同时,其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于是杨女士一纸诉状,把为其实施结扎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4216.02元。
医院: 结扎后再孕是并发症 庭审时,被告的清溪某医院辩称,医院为杨女士实施的结扎手术是由具有国家认可相关技术资质、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
临床医师实施,术中严格按照绝育手术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不存在技术错误,医院在手术处理中并不存在过错。
医院辩称,结扎术后再孕是结扎手术的一个并发症,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杨女士要求在剖宫产时进行结扎术,术前已充分了解有发生结扎术并发症的可能,并签署手术同意书。杨女士在知道绝育术失败的情况下,没采取
避孕补救措施,导致后来发生宫外孕和再次宫内妊娠。
判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担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技术鉴定,医学会认为清溪某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的第一次结扎手术正确,其再次怀孕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但清溪某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第二次宫外孕手术时,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手术方式欠妥当,是导致杨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医院对杨女士“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仅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欠妥当,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杨女士再怀孕后需再次实施人流手术,使其遭受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医学会认为清溪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女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法院认为该理由欠依据,并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自然人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需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因此不能要求杨女士有此注意义务。因此,清溪某医院应对杨女士在该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清溪某医院赔偿杨女士手术费等近8000元。双方未提出上诉。
作者:
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