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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判决:供货商王桂平终审获无期

来源:北京商报
摘要:商报讯在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的民事赔偿案正在等待二审宣判之时,“齐二药”刑事判决又出了新的结果,假药供货商王桂平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昨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桂平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王桂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08年5月2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桂平犯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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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在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的民事赔偿案正在等待二审宣判之时,“齐二药”刑事判决又出了新的结果,假药供货商王桂平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桂平进行终审宣判,裁定驳回王桂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08年5月23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桂平犯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三宗罪。三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桂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桂平违法所得人民币近30万元予以没收。

  在此之前,“齐二药”案中的另一些相关责任人已先获刑。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平于2005年9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购买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伪造了产品合格证。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假冒药用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广东省。后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购得该注射液临床使用,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病情加重,其中14名患者死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桂平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昨日,对于王桂平的终审判决,“齐二药”民事索赔案11名受害人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齐二药事件在全国造成10余人死亡,但齐二药责任人刑事判决中最重的就是无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在药害事件中,通过刑事对责任人的制裁力度是有限的,因为这些责任人都不属于故意杀人,所以尽管背负多条人命但也几乎不会被判死刑。所以,我们还是应该呼吁中国加大药害事件的民事赔偿力度,这样才能给受害人足够的保护,也给违法企业警示。”

  “齐二药”事件回顾

  2006年3月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亮菌甲素注射液。

  2006年4月假药被位于广州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应用,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等“二甘醇”中毒的症状,14名患者死亡。

  2006年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

  2006年6月“齐二药”受行政处罚。

  作者:肖玮
作者: 肖玮 作者: 2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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