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Home行业资讯专题商业贿赂与医疗腐败

评论:医药代表何时洗尽贿赂原罪

来源:《中国医院院长》杂志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258页)2006年,全国重拳出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医药代表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曾有人把医药代表比作是传递药品安全使用信息的桥梁,桥梁的一端是制药企业,另一端是医院和医师。医药代表的“老板”们—药企,2006年承受着巨大经济损失。桥梁的另一端,医疗行业收取药品回扣的不正之风,在......

点击显示 收起

  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258页)

  2006年,全国重拳出击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医药代表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

  曾有人把医药代表比作是传递药品安全使用信息的桥梁,桥梁的一端是制药企业,另一端是医院和医师。而在2006年,这个昔日的“桥梁”却像一把“双刃剑”插在药企和医院之间。

  医药代表的“老板”们—药企,2006年承受着巨大经济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一季度全国化学制剂工业亏损面达到40.4%。

  桥梁的另一端,医疗行业收取药品回扣的不正之风,在2006年不仅是全国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刑法修正案(六)》执行后将被视为违法行为,而且普通医务人员的开单提成,虽然并未追究刑事责任,但治理的力度之强和广度之深,震慑了每一位医务工作者。

  似乎是一夜之间,医药代表被打上了贿赂的原罪烙印。

  两个准则的出台

  洗尽原罪,成为了2006年这一职业最为重要的声音和行动。

  2006年10月18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制定的《医药代表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讨论稿发布,并在网上征求对讨论稿的意见。

  对迫切想改变现状的200多万医药代表、4930个国内药企,这无疑是一石起千层浪。

  单独颁布一个行政规定,来规范销售代表的行为,这在我国其它行业是并不多见的。

  《准则》首先肯定医药代表是一种正当职业,对医药代表的准入条件、医药代表的行为做了明确规范。《准则》对捐赠品、专题研讨会、学术会议、宣传及其他交流活动均有规范,明确表示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与医生正确处方多寡有关联。

  而外资药企在规范医药代表行为方面一直是走在行业的前面。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委员会(R&D-based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ommittee,RDPAC)在2006年6月29日的媒体沟通会上,称2006年底前将出台新的“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并高调宣布将在全体会员公司中全面推广“医药代表内部培训认证”项目,以配合政府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

  其实,RDPAC在1999年其前身成立之初,就制定了 “药品推广行为准则”。“药品推广的行为规范对外企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国外早就有。”在药品流通行业工作了40几年,有多家外企高层工作经验的杨伟强先生介绍说,“它是由行业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是一种行业自律的行为。”

  培训的阳光

  2006年12月2日,41位来自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的医药代表,正在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中心参加一次特殊的考试。

  说它特殊,是因为通过考核的幸运儿将是国内首批获得国家劳动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共同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医药代表。

  一份职业资格证书,一份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对于2006年处于商业贿赂敏感地位的医药代表来说,犹如一道阳光。

  “目前医药代表专业化程度参差不齐,更缺乏有效认证和监管,急待设定职业标准。” 南京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的沙健校长谈及开展“医药营销师”培训项目的初衷时如是说道。

  “医药营销师”作为江苏省劳动局2005年职业培训开发项目,与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合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指导。据悉,现已培训1000人次,75%通过考核,并获得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培训内容不仅有医学、药学的基本知识及医药卫生行业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还有职业素质培养和国内药企日益重视的营销技巧。

  目前参加培训的学员,合格者除了省内的证书,将还会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的培训合格证书。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许宏报主任将此称为“一训两证”。

  据欧索营销员培训学校沙健校长透露,“医药营销师”作为新职业开发项目,还制定了“医药营销师”的职业标准(试运行),从职业准入、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医药营销师”进行了规范。

  对参加“医药营销师”培训的医药代表,有过接触的医务人员一致认同培训后的“医药营销师”整体素质比较高,有较高的药学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没有给回扣的现象,交流起来也更容易。

  “培训对医药代表很重要,他需要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允许给回扣了,有的代表就送有价证券、购物卡,认为不是现金,居然不知道这是贿赂。给他们培训,他们就知道了。” 江苏省中医院药剂科陈友亮主任评论说。

  “做医药代表不是光靠物质,还要有药品知识、销售技巧。有的代表只会用钱,是因为他除了给钱,不会别的。他们需要学习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 南京八一医院药剂科周永刚主任一针见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孙忠实教授强调说:“目前医药代表水平参差不齐,不仅要有行为准则,还要培训上岗,我们要规范代表的准入条件。”业内人士还指出,“医药营销师”已受到国家劳动、药监、卫生三大部门的支持,如果能在法律和政策上获得依据,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医药代表管理上的空白。

  质疑的声音

  无论是准则也好,“医药营销师”培训项目也好,对这些举措的质疑也一直没有中断过。

  “没有法律约束的自律是无效的。” 药品企业管理资深顾问刘洋先生细述企业的顾虑,“因为只有规范的大厂商、具有一定的专业化推广条件的企业,才希望在有序的环境中竞争;而条件弱的厂家,尤其是同质化竞争的小厂家,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一定不会有太好的自律行为的。”

  由于《准则》目前还没有法律的支持,和刘洋一样,医药企业人士普遍认为资格认证、执证上岗能起的规范作用有限。

  “行业自律很重要,但要切合实际,实事求是,不能形式化。”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吴永佩主任从医院的角度呼吁,“我们医院不需要口号式规范,代表的工作怎么运作首先要规范。我们不需要那么多的代表整天在医院里转。”

  “产品不一样、对象不一样,为什么推广方式要一样呢?”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于明德会长说出了许多企业不敢说的话,“规范医药代表行为,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贿赂医生,代表是做得不对,但他只有满足了一些人的要求,他的产品才能在医院里销售,他才能活。现在规定医药代表只能做技术推广,不能签商业合同,毫无道理。很多企业的医药代表就是一个推销员。”

  而《准则》中对医药代表的收入制度不得与医生正确处方多寡有关联的规定,也引起了诸多企业的不满。

  “医药代表没有销量是不行的,企业要生存,经营业绩必不可少。” 一位药企负责人对医药代表的绩效考核与药品销售量不得关联的问题上,反对态度十分坚决,“指标不合理会导致盲目达成率,合理的指标会促成合理用药,不能因其有负面作用而否定整个激励机制。”

  这些质疑或许就是《准则》目前还不能确定的原因。在日前的采访中,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就表示,《准则》有很多问题需要再讨论,同时还需要和相关部门和企业再沟通。

  业内对于对RDPAC的抨击和质疑更是激烈。

  “RDPAC这是在‘做秀’。”一位国内药企高管反问道,“医药代表认证对反商业贿赂有用吗?给医药代表做认证,让医药代表受教育、守法、不与医生进行非正当的商业行为,这是对的,但你本就应该做合法的事。”

  “写的东西好,但你没有监督措施、不进行检查,毫无意义。”一位业内专家说道,“内部培训是对的,但是不是企业真正需要的,现在企业内各自都有培训,这样是否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在2006年11月,记者向RDPAC询问进展情况时,RDPAC委婉拒绝透露具体的推进情形,但据相关人士透露,目前进展并没有达到预期。

  而对于“医药营销师”的培训项目,很多企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担心,一是这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医药营销师”没有法律授权,企业是自愿参与的,所以并不受法律约束,其真正能起多大作用值得怀疑。“医药营销师没有法律授权,企业是自愿的,它就不受法律约束。如果政府强制执行,那就要依法认证。”一位业内人士提醒道,“在无法律授权之前,任何政府形式的参与都是违法的。”

  对第一点,南京市劳动局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负责人强调,培训的成本相对于药品推销成本仍然很低,培训项目受到参与企业的认可。而对第二点,他则强调,“医药营销师”仍处于试验阶段,要实施首先需要申报新职业;“医药营销师”持证上岗还要有法律依据,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

  “医药代表行为规范、行业内的资格认证、医药营销师的培训试点,这些做法都会对这个行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不要期待这样的行为就能完全规范整个市场。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刘洋先生说出了企业的心声,“新药审批、药品通用名、医药招投标、以药养医的机制,企业关注的这些点上,每一点都期待着法律的规范。”

  寻“医”问“药”探根源

  要想解除医药代表和商业贿赂之间的尴尬联系,我们也许应该从医疗行业贿赂形成的原因着手。

  从企业层面来说,吴永佩主任分析认为,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混乱、严重供过于求,是产生医药贿赂的最重要原因。有的一个药品品种竟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企业生产,既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生产或进口的专利药品,也有国内大企业具有品牌的仿制药品,还有许多小企业的普通仿制药品。

  于明德会长指出:“在药品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按一般市场经济规律应出现降价或让利。但由于药品属于特殊商品,老百姓难以自己选择,企业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为产品销售对象,通过医疗机构把药品销出去,一些企业采用回扣、提成等违规手段达成目的。”

  从医师层面来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依靠医师来选择药品,医师有处方的绝对权利。医师的处方习惯又会受药企推广行为的影响。同时,医师行业属高风险职业,却未能高回报,医师收入的横向比较,难以体现医师高医疗技术水平的价值。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职业收入的不满足和不良行为能轻而易举带来低成本的高收益,促使医师把自己已受药企影响的处方权变成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手段,医师们把回扣当成了一种非正常的利益来源,以补偿获得报酬的不公平。

  “从医院层面说,医院有很大的困难,政府投入不足,也没给他一个新的体制,又允许医院创收,医院在用药上有很大的决定权,这几个原因碰在一起,就导致医院靠药品的加成收入牟利来维持医院财务运转。” 于明德会长指出,“在药品加成政策的利益驱动下,一些科室的医师接受回扣、开大药方、用高价药,以获得更高收入。同时,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让利于流通领域和医疗机构。药厂、药商、医药代表、医院、医生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共同推动回扣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何人来鼓帆

  鉴于医疗行业商业贿赂形成的多方面原因,单方面医药代表的规范和认证显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依据上面提到的几个医药行业贿赂形成因素,在医药行业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才是解决之道。

  首先要让回扣无滋生的土壤。只有合理医务人员的报酬、加大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的成本、解决医师职业风险保障低的后顾之忧,才能做到医师对回扣不想拿、不敢拿更不必拿。

  针对药品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于明德会长指出这是历史问题,解决的办法只能靠市场竞争去规范。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的价格、劳动力的价格都是市场决定,只有药品的价格是行政定价,显然是一对水和火的矛盾。“药品的最终零售环节,缺乏真正竞争。”于明德说道,“解决问题的关键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改革。体制和机制上的改革包括合理确定医务人员报酬、改进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变公立医院高度垄断的局面三个方面。”

  于明德会长呼吁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医院分为公益性医院和经营性医院分类管理,那么政府主导的机制充分发挥,同时市场机制也充分发挥。

  他描绘出一幅和谐的图画:国家定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并由政府出资,在人才和技术上给与支持,保证老百姓一个最低的医疗保障水平。对经营性医院,它的医疗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定,政府只是行业监督,医院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医院的分类管理将会在一定程度的改变公立医院的高度垄断地位,药企也将在市场化中达到合理的布局。医疗补偿机制的改进,又利于重新分配药品利润,生产企业比以前获取较多的合理利润。企业把资金用于产品研发而不是商业贿赂上,药品销售自然以专业推广为主,而不是挂金销售,这样才能根本上杜绝回扣。” 于明德会长如是说道。

  我们应该看到,政府部门对“医药营销师”的大力支持、药监部门对规范医药代表的主动行动,国家卫生部对医院改制的积极探索。借用周永刚主任的一句话,“医院对待代表应该持积极的态度,目前有的医院碍于社会舆论采用消极的态度,这是短暂的。”我们有理由期待。(文/王风 徐英)

作者: 2007-1-8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