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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防治商业贿赂行为二十条禁令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日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防治商业贿赂行为二十条禁令,从源头上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廉洁从政。二十条禁令主要是:不准利用注册、发证、换证、认证、检查、检验、稽查、审评等监管权力插手干预、参与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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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防治商业贿赂行为二十条禁令,从源头上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廉洁从政。

  二十条禁令主要是:不准利用注册、发证、换证、认证、检查、检验、稽查、审评等监管权力插手干预、参与或投资入股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行政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违反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有意或授意从轻处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熟人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袒护、包庇、说情或开脱;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注册过程中有意降低标准、越权审批,不得纵容、授意或参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产品检验中违规操作或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不准向未经验收、认证、培训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发放有关证件;不准向服务和监管对象通风报信,不得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和监管企业、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准收受服务和监管对象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和监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活动;不准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扯皮,不得有意刁难、勒索服务和监管对象等等。

  对违反二十条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严肃查处。对情节轻微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效能告诫;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7.03.27)

作者: 200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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