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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药贿赂行为列“黑名单“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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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办法规定,凡是在医药购销领域行贿、受贿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信息,将被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逐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据内蒙古卫生厅有关人员介绍,已列入不良记录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械招标组织在两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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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此办法规定,凡是在医药购销领域行贿、受贿的相关企业和人员的信息,将被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逐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据内蒙古卫生厅有关人员介绍,已列入不良记录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械招标组织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械和接受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投标活动。

    此办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检查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在药械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行贿的。

    内蒙古卫生厅负责全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公布。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在内蒙古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搜狐)
作者: 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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