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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行贿案启示:跨国公司违法行为不容小视

来源:医药经济报
摘要:旷日持久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终于在12月15日告一段落。美国司法部当天宣布,西门子对自身的腐败行为皆予认罪,并同意支付合计4。而加上西门子同时接受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德国监管当局对其的罚金,总处罚金额达到13。西门子作为一家著名跨国公司和品牌企业,以不正当的商业贿赂手段谋取利益,如今收到天价的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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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旷日持久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终于在12月15日告一段落。美国司法部当天宣布,西门子对自身的腐败行为皆予认罪,并同意支付合计4.5亿美元用于刑事罚款。而加上西门子同时接受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德国监管当局对其的罚金,总处罚金额达到13.45亿美元,成为有史以来腐败类案件中,单家公司支付的最高金额罚款。

  西门子作为一家著名跨国公司和品牌企业,以不正当的商业贿赂手段谋取利益,如今收到天价的巨额罚单,可谓“罪有应得”。但笔者更关注的是一个细节,据美国法庭披露,西门子案已牵涉到西门子在中国的各个业务领域,在地铁列车和信号设备、高压传输线路、医疗设备等的销售上,都曾有广泛而隐蔽的行贿行为。比如,据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约1440万美元,向5家中国医院行贿,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西门子还通过香港中介机构向国有医院的医生提供900万美元,作为前往拉斯维加斯、迈阿密和美国的其他度假胜地“考察旅行”之用,而这与西门子在中国共约2.35亿美元、231个独立的医院销售项目有关……仅公开披露的西门子旗下3家公司在中国行贿即达61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4.3亿元,实在让人触目惊心!那么,都是哪些官员在接受西门子公司的巨额贿赂呢?笔者想,这个问题不仅笔者关心,全社会都很想知道。因为,这不仅涉及我国法律执行的权威,而且关系到对当前日趋严重的商业贿赂的治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即构成受贿罪。可见,这些收受西门子公司“好处”的医院和医生,早已触犯了国家刑法,早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仅有一名受贿者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8日,某医院的一名放射科主任被我国法院定罪,他从西门子销售人员那里受贿6万美元,被判有期徒刑14年。可其他受贿医院和受贿者的情况我们一无所知。他们至今仍然隐藏在茫茫人海中。这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更是对医疗廉洁制度的极大破坏。因此,当务之急是与美国有关方面积极合作,取得西门子中国行贿案的细节情况,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坚决予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一些人的眼里,跨国公司大多是一些经营规范、遵纪守法的品牌企业,可实际上,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用红包、回扣为业务“开路”的现象并不鲜见。比如美资的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于1991~2002年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共计行贿约合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200万美元后,最终被美国司法部和SEC处以479万美元的罚金。而朗讯公司也曾因在中国涉入商业贿赂而被依照《海外反腐败法》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在治理国内企业商业贿赂行为时,对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样不可小视。既如此,就从查处接受西门子贿赂的官员和相关人员开始,如何?

  (本版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孙瑞灼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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