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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医院院长受贿索贿100余万元获刑10年

来源:大江网
摘要:作为医院院长,在积极履职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报酬,于情、理、法均无可厚非,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义之财实不可取。4月16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鹰潭市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法(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其犯罪违法所得款80万元上缴国库。5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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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医院院长,在积极履职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报酬,于情、理、法均无可厚非,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义之财实不可取。4月16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日前,鹰潭市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法(化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没收其犯罪违法所得款80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7.518万元。

  2003年7月起,王法任余江县某医院院长,主持医院全面工作,2004年6月至案发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透露采购招标信息、独揽本院医疗物品采购大权等方法,为不法经销商在医疗设备、药品采购中谋取利益的同时,共向曹某某、邹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等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17.518万元,其中,索贿37.518万元。

  2012年3月10日,经主管单位局长规劝,王法到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其罪行,同年6月底,其通过亲友向检察机关缴纳非法所得款81万元。2005年4月底,王法曾向检察机关缴纳非法所得款0.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7.518万元,其中索贿37.51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法自动投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部分受贿属索贿,应从重处罚;其通过亲友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汪锦修、记者朱超

作者: 20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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