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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医保即将修改,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新人”医保待遇、医保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的计入方法有望调整。今天上午,市政府《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审议。
“三项标准”将作调整
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三项标准”,每年按上年社平工资进行调整。
市政府建议:将“三项标准”与社平工资脱钩,改为定额标准;将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三项标准”调整由市医保局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并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新人”待遇有望提高
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2001年1月医改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门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全部由个人自负;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高于其他参保人员。
市政府建议:将“新人”医保待遇调整为与“中人”第三档(即1966年1月1日后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一致。门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后,超过自负段标准的由医保地方附加基金支付50%;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退休“中人”一致。
增强医保大病保障能力
上海市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2个百分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10个百分点的30%左右,根据不同人群按照上年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在职职工:0.5%、1%、1.5%,退休人员:4%、4.5%)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每年按上年社平工资调整。
市政府建议: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不变;将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上年社平工资脱钩,改为定额标准;由每年调整改为与“三项标准”同步调整。在修改城镇医保办法时,一并重新确定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定额标准,具体标准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程贤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