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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银川4月10日电(记者 刘晓莉)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高院对李斌、徐福新、徐福宁等挪用医疗保险基金3233.556万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检察机关查明,从2004年春天到2005年8月,石嘴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中心原主任徐福新帮助其弟弟徐福宁,先后从石嘴山市医保中心征缴科原科长李斌处拿走了面值共计3233.55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将承兑汇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的职员刘飞质押,刘飞又转托其朋友艾斌办理。艾斌先将其中一张汇票在宁夏中阳物业有限公司质押了85万元。质押期间,因徐福宁没钱及时回赎,刘飞便与徐福宁协商将另一张汇票直接贴现,并约定以后交给刘飞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部进行贴现。此后,徐福宁将所得贴现款全部用于房地产公司、煤矿、夜总会等投资经营和个人挥霍,直至案发未能退还。
2008年1月28日,宁夏吴忠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宁等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斌、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前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艾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徐福新、徐福宁、刘飞、艾斌均不服,向宁夏高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宁夏高院经合议庭合议,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原审法院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江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