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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核定美洛西林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我委按照差比价规则,核定美洛西林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核定的药品价格,不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葡萄糖、氯化钠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和西药同一规格的冻干粉针与溶媒结晶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三、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和进口药品价格,非GMP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报我委另行核定。
四、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和新增补充剂型规格品,省发展改革委将与邻省进行价格衔接,分步核定临时价格。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4月2日起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