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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监管政策折射我国药价虚高之痛

来源:慧聪制药
摘要:5元出厂的药品“芦笋片”,在医院竟卖至213元,利润高达1300%。“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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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新闻《每周质量报告》5月16日披露,15.5元出厂的药品“芦笋片”,在医院竟卖至213元,利润高达1300%。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这段话,很多人耳熟能详。可惜马克思毕竟是两个世纪前的思想家,他再伟大也解决不了今天中国面临的问题:1300%的利润会让人怎么做?伟大的马克思,大概也没有预测到市场上会出现这种利润。

  药品暴利,多年来就是一个公开的事实。政府做为行政权利的施行者,当然对这一危害国民健康的事实负有不可推卸,于是政府就做努力。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努力?1996年至今,我国针对医院药价高的问题出台了大量的调控政策,采取了24次降价措施。每次降价措施,都伴随着新华社的消息“取得一定成果”,这个成果到今天,就是一个1300%的利润。

  近年来,与我国医改方案的焦点争论相伴随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将药品价格“虚高”和药品流通体制混乱的问题同时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自200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先后对药价进行了20余次的调整,累计降低药价总价值近400亿元,每一次降价对于诸多陷入生存窘境的制药企业来说不啻雪上加霜。从国家近年来采取的一些措施来看,足以说明国家减轻人民医疗负担的决心,但几乎每次降价都未能触及医疗卫生改革的核心,当然也无法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甚至起不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效果。在现行的医药流通体系和医药供应链中,医药厂商、医院、医师、患者、“医保”机构,这些本来应该平等博弈的市场利益主体由于话语权和信息获取权的严重不对称,形成了畸形的利益格局。在这畸形的利益格局中,政府各种消除药价“虚高”的举措在“潜规则”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出厂价15.5元药品被医院卖213元,这仅仅其中一个药品而已,其他药品高价位可见一斑。这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经济承受能力,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国家调控措施跟进,保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责无旁贷的善治之举。

  链接:部分发达国家药品价格管制政策比较

  法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法国政府采用了较严厉的药品价格管制政策,对新药定价及上市药品价格的上涨均采取严格的管制。法国对药品价格的调控,由政府价格委员会进行,价格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专家组成。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由厂商与价格委员会协商确定价格。定价标准包括药品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费用、药品市场前景、对新药研究发展已有的投入、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大小等。这个价格确定后,只能按确定的价格在市场上零售,不能再有第二种价格。但是,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必须先由评审委员会先进行评审,评审的关键在于药品的创新程度,等级不同定价也不同,一个等级价格相差30%左右。此外,法国政府还实行专家报告制度,即有关专家可以从药理、药效、临床及药物经济学角度,对药品价格实行专家建议的制度。

  法国政府规定药品的销售价格只有在事先得到政府批准的前提下,才能上涨;政府禁止上市时间短于两年半的药品涨价,期限过后,药品也只能在政府规定的百分比内浮动。

  此外,法国有一套与药品消费量相联系的价格削减方案,当价格昂贵的药品在财务上威胁到药品的全面补偿时,药品的预算价格就被削减,削减幅度在3%~20%之间。1991年法国曾有一次药品价格的全面削减,当时政府命令所有药品的价格削减25%。

  此外,法国政府还有一套药品强行降价制度,对制药厂商与政府价格委员会仍达不成降低协议的药品,由政府下令解决,降价幅度达50%。

  英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在英国,政府与药厂间有药品价格规定协议,政府控制国家卫生服务体系药品的总预算,控制药厂的利润在合理范围内。药厂的获利能力通常以净收益占投资额或销售额的百分率来表示,英国规定药厂的净收益占投资额的17%~21%。药厂的最高利润不能超过目标利润的25%左右,在这个范围内允许制药公司自行制定药品价格,如果超过目标利润25%以上时,药厂就要使药品降价或将超额利润回归社会。每个制药公司具体的目标利润率,根据其以往在英国药品市场长期的经营状况及由此所承担的风险而定。成本的核算主要包括原材料、流通成本、营销成本(限制在销售额的7%~9%)、信息成本、管理成本及研究与开发投资(销售额的20%)。

  英国处方药品价格的制定,主要是由药品价格调控方案(PPRS)对制药公司总体利润水平的控制来实行间接调控。药品价格调控方案,是由英国医药工业协会作为制药公司的代表,与英国政府签订的一个方案。其首次实施的是1978版方案,现在执行的是1999~2004版的“药品价格调控方案”。

  德国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1989年9月,德国最先开始采用参考定价制度。参考定价制度是制定医疗保险中药品报销标准的一种方法。一般是从药理学或治疗学上具有相等作用的一群药品中,选择其中最便宜的一种药品作为参考药品,将其价格作为该类药品的报销标准。如果所选的其他药品价格超出这个参考价格的标准,其差额由患者自己支付。对于没有参考价格的药品,德国法定保险组织将按制药公司制定的价格支付。

  在德国符合参考价格制度的药品包括:门诊用药、法定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药品、具有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药理作用和治疗效果相等而可以归类的所有药品。为了刺激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积极性,保护专利权,1996年1月1日以后专利药品不在参考制度范围内。到1993年7月,德国将近一半的保险药品具有参考价格,政府通过简化药品归类过程,希望将70%的保险药品融入到参考价格体系中去。

  德国药品归类及参考价格的确定分两个阶段。首先联邦保险医生协会和疾病基金联合会成立“联邦委员会”,由它对药品进行归类,随后疾病基金联合会为该类别制定参考价格。对“联邦委员会”和疾病基金联合会确定的归类与参考价格的提案,制药企业和药剂师协会等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书面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制定参考价格,药品分为Ⅰ、Ⅱ、Ⅲ级444类。其标准分别为:级别Ⅰ,具有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级别Ⅱ为药理作用、治疗作用类似的药品,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的药品;级别Ⅲ为具有同等治疗效果的药品,特别是合剂。

  至于参考价格的调整,1996年以前德国结合市场指标和回归分析进行参考价格的调整。但1997年5月1日采用了新方法,即捆绑式来修订全部类别的参考价格。关于今后价格的调整,德国卫生行政当局要求交替使用上述两种方式,并每年进行1次。

  瑞典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许多年来,瑞典药品政策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费用控制问题。目前政府采取的药品费用控制措施主要有:药品定价系统、参考定价政策、药品补偿目录、共付制和增加处方者的责任感等。

  在瑞典,绝大多数卫生服务补贴(包括住院病人的药品费用)是由地方税收支付,而门诊病人的药品费用则由中央财政支出,因此,国家对门诊药费的控制更加严格。1993年1月,瑞典政府开始对大约1000种药品实施参考定价,参考价格是同组药品中的最低价加10%,药品的实际价格超过参考价格的部分由病人支付。实施参考价格之初,参考定价体系内的药品的价格下降了19%。在1993年末,这部分药品的市场份额(销售额)为13%,到1994年末降至10%。据分析,1993年由于采用参考定价政策而使瑞典政府节省的药品费用大约为4亿瑞典克朗,1994年约为45亿克朗[5]。但一般认为,药品费用节省是瑞典采取了多种控制药品费用措施的结果。

  挪威药品价格管理政策

  1993年,为控制药品费用挪威引进了参考定价机制,最初目的是为了促使医生和病人选择更加便宜的非专利药,从而节约政府在1993年药品支出的48%,即215亿挪威克郎。此后,参考价格又3次扩大覆盖范围。但1999年以来,由卫生部和挪威经济分析中心(ECON)所做的一次研究表明参考定价体系没有节省费用。1993年的参考定价机制导致该国整体上损失了4200万克郎,虽然挪威政府节约了4400万克郎(远低于估计的215亿克郎),但是病人多负担了3000万挪威克郎,而且管理该系统的医生的成本支出为5600万克郎。因此,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废除该机制。



作者: 2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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