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首页药品天地药界风云动态

购国外低价药的“法”“理”碰撞

来源:www.cpia.org.cn
摘要:近期,一则“男子帮病友购国外低价药被起诉”的新闻引起社会热议。说的是: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一种印度产的抗癌药,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继而,300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作为一名药学......

点击显示 收起

近期,一则“男子帮病友购国外低价药被起诉”的新闻引起社会热议。说的是: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因使用网购的信用卡,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一种印度产的抗癌药,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继而,300 多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还有网友笔伐司法部门“乱作为”……如此种种。作为一名药学工作者,我想谈谈对这一典型“法”“理”碰撞案例的看法。

一、“假药”的由来

案例中的“假药”——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的专利药品,该药是目前临床公认能延长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恶性胃肠道间质肿瘤患者的生存期的一线药物。这个药物的特点是,必须维持一定的血液浓度才能持续有效,一旦减量或者停药,非常容易耐药,再恢复用药,疗效就会打折扣。

这种专利药国内正规渠道购买,一个月费用需 2 万余元,而通过走私渠道购买印度仿制的药品,费用只有相当于专利药的 1/10。有市场需求,有巨大的价格差距,如是就派生出药品的“私下交易”。实际上这种交易的药品也不仅仅是“格列卫”,还有易瑞沙、特罗凯、多吉美、力比泰等;近年来全国各地查处的同类型的案例也不是这一个。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价格差异呢?这是因为新药研制的前期投入很大,为了鼓励制药公司新药研制,WHO(世界卫生组织)设立了新药上市后设立专利保护期,上市药品价格会参照研制成本定价,所以价格高昂,且规定任何人在未取得专利许可时不能仿制。

印度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药房”,很多专利药品在印度都可以通过“强制许可” ( 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或为了公共利益,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由政府授予、许可其他企业使用)进行仿制。

由于没有研制的前期投入,药品成本就大大降低,价格自然降下来了。目前,欧美一直不断向印度政府施压,令其撤销“强制许可”,停止仿制专利药品的侵权行为。

二、“法”与“理”的碰撞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因此,案例定性为“销售假药罪”是有法律依据的。代购药品虽然不是疗效上的“假药”,但是法律范围的假药。有人会问:专利药价贵用不起,仿制药“非法”不能用,到底错在哪儿呢?

专利药制造商错吗?没错。首先,没有他们投巨资研发的这些特效药,自然也谈不上众多的仿制药,那么治病救人就无从谈起。专利保护期的高药品价格是为了保证企业发展和新药再研制的需要。

WHO 设定的新药专利保护制度有问题吗?没问题,新药专利保护条款,有利于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有利于药品生产商有足够的动力去研发新药;有利于医药科技的进步。

司法部门查处有错吗?没错。维护法律秩序是司法部门的基本职责。况且,中国要实现大国梦,必须力行依法治国,融入国际游戏规则,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所以不能像印度一样通过照抄来获得低廉的新药。

患者买印度仿制药合理吗?合理。当疾病威胁到生命,为了生存,低价购买仿制药成为唯一的选择时,“违法”成为必然,还有什么比生存的意义更重要吗。

这就是“法”与“理”的碰撞。

三、寻找碰撞的平衡点

综上,该案例“法”与“理”的碰撞源于不同社会层面,不同观察视角,不同利益出发点。一边是患者的利益,一边是维护医药企业利益的国家法律与社会规则。但是,患者利益与医药企业又是相互依存的,患者所要求的新药研发和生产质量控制都必须建立在企业能够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医药企业的科技发展也是为了造福于患者。

因此,应该在这种碰撞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患者既可以从医药科技发展中获益,又不违法。这个平衡点是什么?

1、厘清“法”与“理”的区别所在。“法”重理性、严谨和广泛性。“理”则偏重感性、易变和局限性。实际上,在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代购抗癌药确实存在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问题。即使在印度当地购药,也难免会买到假药。

因此,该案例的司法介入,对加强药品销售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患者身体健康是有积极意义的。处罚“帮病友购国外低价药”行为是无可厚非的。

2、“法”与“理”的融合。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棘手事例。“法”在规范社会人的日常杂事、政治和经济生活,必须体现刚性原则。但是,“法”也不应该违背基本的人情之常,这样才能做到法意贯通于人心,从而获得民众的支持和遵守。

所以执法者应该做到“法”与“理”的融合与贯通。就本案例而言,在确定违法的前提下,应该在处罚和量刑方面,融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理”,可以对当事人给予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理。

另一方面,对社会活动出现的新问题,相关法律也应该及时作出修订和解释。

3、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满足患者需要。

一是,应该解决国家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将进口药品虚高的价格降下来,让国民能用得起药;

二是,对于一些严重疾病用药,我国是否也启动“强制许可制度”,如印度一样把进口药变为国产药,使需要的患者买得起药;

三是,国家已经有了大病统筹、大病医保,能否将这些价格高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惠及国民。

作者: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