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erature
Home求医问药就医指南医疗纠纷

法官认知能力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的应用

来源:医源世界
摘要: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①。可以说,法官较常人更具有合理分辨、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在对于显著事实进行识别、认定的能力上至少不应当低于一般常人。目前,有......

点击显示 收起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于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①。可以说,法官较常人更具有合理分辨、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在对于显著事实进行识别、认定的能力上至少不应当低于一般常人。目前,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官司法认知的范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体现了对法官裁量权的扩大,强化了职业技能,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②。

  司法认知原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用,就是不能单纯的以医患双方对某一事实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就必然使之成为证明的对象(即医学鉴定并非必要程序)。尤其对于标的小、争议焦点集中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适当扩大司法认知范围,不必完全依赖于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通过参阅医疗权威方面的论著和资料,对于一些医学常识性的问题进行判断,从而减轻和免除了当事人部分的证明责任,体现出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

  众所周知,医学是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人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难以判断其科学性以及是否符合医疗原则等。但是,并不等于法官面对医学科学时完全一无所知、无从判断。随着医学科普知识的推广,一些医学常识可以归纳为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范畴(如注射青霉素前应当进行皮试、输血前应当进行血型交配实验、输血有可能传染肝炎等)。对于上述情况,当事人是无须举证证明的。因此,虽然是医疗纠纷案件,未必都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方可的出结论。法官完全可以依照自身的阅历和生活经验对一些显而易见医疗过错作出正确的识别和判断。

  如孙忠良诉被告徐州市某医院一案,原告孙忠良因右腿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该院医师对其是否患有糖尿病仅进行了口头询问,在得到患者否定回答后即不再进行必要的检测。后该院按照一般患者的处理方法对其进行治疗,导致伤处久治不愈,内固定钢板发生断裂,被迫进行第二次内固定术。二次治疗时医师即对孙进行了血糖测试,发现孙患有糖尿病,即采取了降糖消炎治疗,后治愈。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糖尿病患者免疫力低下,对于损伤性的手术具有相当强的禁忌性。进行医疗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降糖措施方可保证治疗效果。该病例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且对原告提出的漏诊糖尿病主张未予解答和说明。该案经主审法官查阅相关医学书籍和资料,明确院方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院方在承担二次鉴定费用后另行赔偿原告10000元),但是该调解协议也是基于医方存在过错并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成就的。

  再如王金桃诉徐州某大医院、某系统医院、中心血站一案、杜明昆诉徐州某院、中心血站一案、王秀华诉某总院、中心血站一案,原告均是在11—12年前被输血,后于近期发现感染丙肝。被告抗辩理由无一例外为丙肝潜伏期不高于1年,认为原告具有其他的感染途径。该类案件因被告一般均不具有过错,法院多判令被告适当补偿,而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如果仍要求被告举证证明无过错,把大量资金用于无谓的鉴定,不仅浪费被告的资金,也延长审理时间,增加了原告心理负担和讼累。因此,审判人员先通过咨询专家并查询有关资料,确信以下事实:即丙肝潜伏期虽然不到1年,但其发病时症状不明显,发展缓慢,患者多无明显不适,无黄疸、高烧等急性症状,故一般患者很少能在一年内引起重视,多以偶然肝功检查方才得知已被感染。因此,只要患者无血液透析、吸毒、同性恋史,均可以直接推定输血与丙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苛责接受输血距确诊时间的长短。由于法官认知依据的是医学常识,即使上述案件未经过医学鉴定,但被告的医疗机构一般对判决均能接受。

  再如贾玉娥诉徐州市某大医院一案,贾玉娥体内遗留了医方手术用硅胶引流管,原告称该硅胶管的不适感使其误以为癌症复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要求要求赔偿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关于医用硅胶管是否能给人体造成巨大痛苦,审判人员通过咨询医学专家,均得到否定回答。法官所了解的事实是,硅胶甚至被作为隆鼻、隆胸、隆塞等美容手术的安全材料被植入人体内,对人体几无损害。因此,我们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支持了2000元(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对医方的惩罚)。该病例是法官通过司法认知的扩张应用,通过查阅资料、向专家咨询而并非鉴定结论来完成内心确认的典型案例,上诉后得到维持。

  可见,通过适当扩张法官司法认知的范围,免除当事人对一些医学常识的举证责任,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更能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现代法学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李晓梅

作者: 李晓梅 2008-5-3
医学百科App—中西医基础知识学习工具
  • 相关内容
  • 近期更新
  • 热文榜
  • 医学百科App—健康测试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