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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结构及海关征税标准
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只有联邦政府有权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各省政府均不得实施征税权.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为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征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混合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何种关税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目前加拿大对不同国家主要有以下几种待遇:
A.最惠国待遇(MFN)
对所有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及与加拿大有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
B.英联邦优惠制(BP)
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
C.普遍优惠制(GPT)
适用于160多个发展中国家
D.对不包括在A.B.C.E项下的国家实施的关税.
E.美国关税
有些国家享有几种特殊关税待遇.另外,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下,来自美国的产品进口关税逐渐降低,10年内关税将完全取消.加拿大进口的大多数产品都被征在最惠国待遇下规定的关税,加拿大已同意通过关贸总协定的连续谈判逐渐降低本国关税.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所征普惠制下的税率比其它种类的税率低.最高的关税是普通关税, 适用于既非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也与加拿大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如北朝鲜,阿尔巴尼亚,阿曼和利比亚.
加拿大关税结构的特征之一是对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税率.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为零或很低, 进口产品加工程度越高, 关税越高,其它发达国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加拿大进口产品的平均关税约为9%,比美国,欧共体,日本的关税高5-7%.
加拿大的海关关税在执行时, 有些特殊规定,如对于加拿大本国能生产的新鲜水果及蔬菜的进口,特别是加拿大本国市场供应充足时,有时要征季节性关税,用于加拿大生产制成品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暂时性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根据加拿大的机械计划,有些加拿大本国不生产的机械设备的进口可享受退税待遇.加拿大海关关税表中的第四, 第五栏列下了可享受退税待遇的产品名单, 进口关税退税是为了帮助加拿大制造商提高产品竞争力.
退税的数量是不同的,有的产品退税率为100%.加拿大国内不生产的,但用于生产机动车的机械可享受退税待遇,用于生产农机的钢材及零附件也享受该待遇.
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所征关税
加拿大的普遍优惠制税率适用于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它于197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对加拿大的出口. 普遍优惠制下的税率与加拿大提供给其英联邦国家的优惠税率水平相同,或者说比最惠国待遇原则下的关税低1/3.并不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产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纺织品,服装,鞋及加工的食品就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当享受普惠制的外国产品进口到加拿大,对加拿大国内同行业制造商造成严重损害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 加拿大企业可利用 "安全条款"请联邦政府撤销对有关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对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实施配额限制. 实际上, 这一"安全条款"的使用情况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对彩色电视机,胶鞋及特种钢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要求,首先,产品必须来自合格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必须以联运提单形式运到加拿大的一个特定港口. 当产品通过第三国运到加拿大时,如果在第三国进行了再加工,那么最终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产品的绝大部分价值必须是由一个或几个受益的发展中国家创造的.实际执行时是要求产品60%的价值(或工厂交货价的60%)由受益发展中国家创造.一些手工艺品可免税进入加拿大市场, 但如果手工艺品的任何部分是由机器生产的而不是手工或脚操作的机器生产的,那么这种工艺品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可通过填写原产地证明书"A表"表明要申请普惠制下的关税优待.该表必须经原产地国家的有关权力机构的证明.
报关程序及进口产品海关估价方法
所有进入加拿大的产品必须向加拿大海关申报.所有进口产品必须附有申报单.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关税必须在产品进入加拿大时支付. 因加拿大对进口产品所征关税大多为从价税,估价进口的方法便很重要.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的谈判中,加拿大成为<<1979年海关估价法规>>的签约国.该法规要求进口产品的海关价值为实际"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就是进口商所申报并在发票上载明的商品价格.有某种关系的两方在做交易时,一方申报的"成交价格"也可以做为完税价格,但是需使加拿大海关相信这种关系没有影响进口价格.
在按"成交价格"做为完税价格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在产品进关时赚得折扣,这种折扣可从成交价格中扣除.但如折扣不是在产品进关时取得的,折扣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根据加拿大的海关估价制度,对于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境内的运费,保险费及装卸成本不征关税, 如果商品价格中包括这部分费用,在计算"成交价格"时可从中扣除.但对原产地国到加拿大的产品运输费用要征税,如果"成交价格"中不包括运费,则要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