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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之争曝战略性行业核心控制权争夺

来源:中国网
摘要:一场关于“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专利权之争,近日迎来初步结果。挑起“战事”的外资企业的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6170号审查决定宣布无效。这对于这场争夺战中的中方企业――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在此前,双方因这一专利权纠纷,前后3次交锋,其中的两起官司至今仍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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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关于“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专利权之争,近日迎来初步结果。挑起“战事”的外资企业的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6170号审查决定宣布无效。这对于这场争夺战中的中方企业――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但在此前,双方因这一专利权纠纷,前后3次交锋,其中的两起官司至今仍无结果。《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一起看似普通的专利权纠纷背后,实则是战略性行业核心控制权的争夺。



  中科院技术被诉侵权



  《法制日报》记者从山东瀚霖公司了解到,2008年4月,山东瀚霖公司独家受让了中国科学院的长链二元酸十二碳等生产技术,设计生产规模每年6万吨,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一期工程于2009年9月投产运行。



  此后,这一项目被国家发改委列为“2009―2010年生物高新技术扶持专项”生物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科技部火炬计划项目等,并被山东省委、省政府列为“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示范基地”。



  山东瀚霖公司准备借此时机建成世界最大的长链二元酸生产基地时,却遭遇一场突如其来的诉讼。



  2010年5月11日,外资企业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将山东瀚霖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山东瀚霖公司受让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其发明专利――于2006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生产方法”。上海凯赛要求山东瀚霖停止生产,并赔款人民币4500万元。



  “这绝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纠纷,其实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核心控制权的争夺。”山东瀚霖公司的法律顾问孙芳龙律师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转移转化中心主任傅深展对长链二元酸的应用前景及发酵法生产工艺重要价值的详解,印证了这一点。



  “长链二元酸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和化工基础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等领域,在国防科技、军事工业以及民用等多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以它为基础进行研发,可以产生更多的新兴行业。长链二元酸在自然界是不存在的。目前,其生产技术只有美国、德国、日本和中国掌握,主要方法有化学合成法和生物发酵法两种。”傅深展说,国外生产长链二元酸主要利用化学合成法,其合成条件苛刻,需要200℃以上的高温、100个以上的大气压、10个以上的合成步骤以及催化剂,此外还需防火、防爆、防毒设备,因此,化学合成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收率低、成本高、环境污染严重。此外,化学合成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目前只能生产到十二碳二元酸。



  据介绍,我国发明的应用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这一技术,生产工艺简单,生产条件温和,整个生产过程是在常温常压下进行的,收率高、成本低、没有环境污染。此外,生物发酵法还可以生产出用化学方法无法合成的从碳11到碳18的所有长链二元酸。在这一领域,我国在技术和产业上都领先世界水平。



  山东瀚霖公司认为,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专利权归属问题关系到国家能否掌握长链二元酸这一具有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的新兴产业核心控制权,关系到未来能否避免国内市场被国外资本瓜分垄断,保证国家长链二元酸供应安全,关系到未来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军事工业等多个领域能否顺利发展。



  侵权与不侵权之抗辩



  “这一诉讼,使很多人尤其是合作伙伴、银行对山东瀚霖公司使用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的合法性产生质疑,对山东瀚霖公司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使其在巨大压力下,更加注重应对策略的制定及实施。”山东瀚霖公司的另一名法律顾问王蕊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在山东瀚霖公司法务团队的计划中,第一步是进行不侵权抗辩。



  “即便对方的专利是一个有效专利,山东瀚霖公司也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因为山东瀚霖公司的生产方法、工艺与对方的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里保护的内容是不一致的。”孙芳龙说,“上海凯赛公司称山东瀚霖公司采用\"有机溶剂精制\",侵犯其商业秘密。但\"有机溶剂精制\"与原告专利中\"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精制\"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根本不同。两种精制方法也不存在等同的问题,\"刮膜蒸发和短程蒸馏精制\"(蒸馏法)是一种物理的精制萃取方法,\"有机溶剂精制\"是一种化学的精制萃取方法。这两种方法的工作原理不同、工艺方法不同、工艺参数不同、采用不同类设备,两种方法精制的产品颜色、透光度、蛋白和铁离子含量、稳定性等技术指标也不同。因此,这两种不同的精制方法根本不存在等同的可能性。”



  同时,山东瀚霖公司以中科院发明专利获权在先、凯赛生物专利在后等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提起申诉,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宣布上海凯赛公司的这一专利无效。



  2010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此申诉,经过近9个月的审理,于今年3月下旬作出16170号审查决定:宣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专利权全部无效。



  双方的专利权纠纷并未结束。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申请后,山东瀚霖公司又于2010年9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凯赛公司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我们是经过慎重评估做出这一举动的。山东瀚霖公司从中科院取得的专利独家实施许可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上海凯赛公司在山东瀚霖公司投产之前和投产之后,一直在生产十二碳二元酸,从法律角度初步可以判断,上海凯赛公司的生产很有可能侵犯了微生物所的专利。”孙芳龙说。



  山东瀚霖公司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499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1万元;在多家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两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目前尚未有结果:上海凯赛公司在上海市二中院提起的诉讼,于2010年11月11日、11月17日进行了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至今尚未判决;山东瀚霖公司在青岛市中院提起诉讼后,上海凯赛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异议,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法制日报》记者曾就此事致电上海凯赛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时间接受采访。
作者: 201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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