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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知识产权报
摘要:编者按为广泛宣传专利审查相关政策,值此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经精心组织、严格筛选,推出10件2013年度重大案件,其中包括广受关注的“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或将影响上亿微信用户的“在线黄页”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体现我国生物企业奋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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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广泛宣传专利审查相关政策,值此第1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经精心组织、严格筛选,推出10件2013年度重大案件,其中包括广受关注的“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或将影响上亿微信用户的“在线黄页”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体现我国生物企业奋力反击的“赖氨酸的生产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行政诉讼案等一系列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这些案件,有的社会影响力大、新闻关注度高,有的已经或者即将对所在行业或产业产生重要影响,有的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有的对专利审查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具有指导意义。

专利复审委员会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材料等领域。这些重大案件,都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的结果,充分地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理念。

本报特专版刊登该十大案件,以飨读者。关于这些案件更详细的信息,欢迎访问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http://www.sipo-reexam.gov.cn)相关专栏。

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案国内企业首战告捷

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号为200410053749.9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申请于2009年获得授权。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上海智臻网络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苹果公司在其iPhone中使用的siri程序侵犯其专利权。针对该诉讼请求,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1307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于2013年底针对该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五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点评】

针对此案,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问题进行全面审理,最终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小“i”机器人虽然不及苹果公司的siri程序那样名声在外,但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建设银行、QQ、微博等提供的各类智能聊天功能背后均有小“i”机器人在提供技术支撑。该技术通过语音、视觉、体感控制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服务,在未来智能网络机器人领域市场潜力无限。目前,社会各界仍在关注此案进展。

专利无效案打响车联网领域专利战第一枪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重庆城投金卡交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车联网是指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传感设备等交互,实现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所有车辆的属性信息和静、动态信息进行提取和有效利用,并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对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提供综合服务。

专利权人于2013年2月对包括上述请求人在内的多家企业提起侵权诉讼,认为后者相关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01140246.6、名称为“机动车电子智能综合管理系统和管理方法”的专利权,诉讼标的额高达6千余万元。同年3月,上述请求人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2146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未在诉讼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并撤销了相关侵权诉讼。

【点评】

车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被视为当前汽车技术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企业也先后加入到该技术的研发布局当中。根据相关预测,预计到2015年,车联网应用和服务的市场规模有望突破1500亿元人民币。本案为我国车联网领域发生的第一起专利权纠纷案件,也被称作“拉开了车联网专利战的序幕”,由于涉案诉讼标的高,备受业界关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此案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审查结论对于国内车联网产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同时,鉴于车联网专利中常见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典型特点,上述决定对于今后车联网甚至物联网领域相关案件的审查标准执行一致也具有指导意义。

专利获维持助改进型专利打开广阔市场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中贸促商贸咨询中心

【案情】

专利号为200810045235.7的涉案专利于2010年获得授权,其背景技术CN1050589C号发明专利系使用氧化钇和氧化铈作为稳定剂制备陶瓷球,因价格昂贵,在喷砂领域具有局限性。涉案专利在上述背景技术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利用氧化铝和氧化钙代替氧化钇和氧化铈作为稳定剂,显著降低了成本,并取得相似的技术效果。

2013年,北京中贸促商贸咨询中心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证据之一为已经生效的涉及CN1050589C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其主张判决书中认定的侵权产品构成了本专利的使用公开。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569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陶瓷喷砂珠可用于金属和塑胶工件表面处理,广泛应用于金属加工、航天航空特种器材工件表面强化处理等领域。涉案专利采用低成本原料制备生产各项理化参数均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由此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属于典型的改进型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出发,准确把握发明实质,合理界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据此作出全面判断,对相关领域专利审查标准的执行一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硅酸锆陶瓷喷砂珠由于具有价格低廉、可以循环利用等优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将有助于其在金属和塑胶工件表面处理等领域推广使用。

国内生物企业奋力反击终无效赖氨酸专利

专利权人:味之素株式会社

无效宣告请求人: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

涉案专利涉及微生物发酵制备赖氨酸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94194707.6。长春大合生物公司于2008年9月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合议组经审理后,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在审查决定中明确了微生物领域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进行合理概括的范围以及程度。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841号审查决定。

【点评】

涉案专利权人系国际食品制造行业巨头,其自2006年起先后在美国、德国及国内多次起诉长春大合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我国生物企业的发展之路设置重重障碍。不仅如此,包括本案请求人在内的多家国内企业在美国被卷入赖氨酸“337调查”案长达3年之久,不过最终以中方胜诉结案。

本案审查决定明确了由保藏菌株能否合理概括为特定种属菌株或特定分类菌株的审查思路和方法,对于微生物类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审查实践具有较高的指导性。

新的用药方法发明专利难获授权

专利权人:卡比斯特制药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国内个人

【案情】

涉案专利号99812498.2、名称为“抗生素的给药方法”,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涉及潜霉素在制备用于治疗患者细菌感染而不产生骨骼肌毒性的药剂中的用途,并限定了剂量和重复给药的频率。请求人以治疗剂量和重复给药的时间对于制药用途类型的权利要求不起限定作用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给药剂量和给药时间间隔等治疗方案的信息不能使涉案专利的制药用途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已知用途,故作出第13188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均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审查决定。

【点评】

潜霉素为已知抗生素,现有技术采用高剂量给药容易产生骨骼肌毒性,导致无法临床应用,原研药公司因此放弃了对该药物的进一步研究。卡比斯特制药公司发现按照适宜的给药间隔、给与适宜的剂量不会产生骨骼肌毒性,使得潜霉素的临床应用取得重要进展。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限定的剂量和重复给药频率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并没有导致制药过程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观点,并首次就用药特征对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问题表明态度,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国外企业“无叶风扇”专利维权获平等保护

专利权人:东莞市旭尔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戴森有限公司

【案情】

旭尔美电器公司于2012年6月获得专利号为201130243517.0、名称为“落地式电风扇(2)”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戴森公司于2012年10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系戴森公司宣告国内多家企业或个人的无叶风扇相关专利权无效案件中的一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所示风扇喷嘴边缘的沟槽、支架上的螺母以及喷嘴与基座的直径比等设计特征或者处于视觉不易关注的部位,或者属于常见设计、局部细微变化,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故作出第21625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戴森公司作为无叶风扇领域的技术领先者,自2008年起就无叶风扇在中国提交了一系列专利申请,与此同时,国内一些企业或个人也开始研发相关产品并申请专利,市场竞争较为激烈。

戴森公司维权意识强,连续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上开展专利维权行动,并对侵犯其相关风扇产品专利权的企业提起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戴森公司系列维权案件一度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田力普在接受《泰晤士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就其权利在华受到侵犯提起维权诉讼。本案合议组秉承实事求是、平等对待的原则,依法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保护了国外企业在华合法权利。

“在线黄页”专利被维持或影响上亿微信用户

专利权人:国内个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情】

专利权人以微信应用程序中的某些功能侵犯其专利号为200910084756.8、名称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专利权为由,于2013年将腾讯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腾讯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先后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上述两件无效请求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第21763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智能手机免费应用程序,集成了文字、照片传送、朋友圈、附近的人、公众帐号查询等功能。截至2013年11月,微信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6亿,是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

由于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要求腾讯公司停止使用“附近的人”“微信公共账号”功能的诉求可能影响众多微信用户,因此本案引起业内及诸多媒体的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从案情出发,充分听取双方的答辩意见,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多次合议后作出审查决定。

药味替代专利因缺乏创造性被无效

专利权人:广州白云上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延安常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延安常泰药业公司于2011年11月,针对专利号为200710151989.6、名称为“治疗口腔炎症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系在口腔炎中药制剂中使用山银花替代现有技术中的金银花,并宣称这种替代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显而易见性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判断成为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争议焦点。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和二审判决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山银花替代金银花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通过统计分析后部分存在、部分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的实验数据并不能证明使用山银花达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第18566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目前,上述决定已生效。

【点评】

本案涉及日常生活中一种名为“口炎清颗粒”的口腔炎症常用中药,该药应用范围非常广泛。2005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金银花和山银花进行了明确区分。

本案的审理,使普通公众进一步了解了使用山银花替代金银花后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差异,对于帮助公众理性选择合理的药物具有积极意义。此外,本案在中药领域专利审查实践中,对常见的药味替代类型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电连接器”无效案划清USB标准专利界限

专利权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江弘汉商贸中心

【案情】

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作为一种标准的输入/输出接口,被广泛应用于众多电子设备的设计中。涉案专利为USB3.0标准中的一项重要专利,专利号为200810128623.1。请求人之一系台湾嘉泽公司的子公司,台湾嘉泽公司与专利权人鸿海公司均为全球IT设备的电连接器设计、生产的龙头企业,且同为USB3.0贡献者协议的签约方。

2012年7月,鸿海公司的关联公司富士康(昆山)公司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禁止嘉泽子公司制造并销售与USB3.0技术标准相关的两项中国专利产品。相关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嘉泽子公司构成侵权,嘉泽子公司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20052号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点评】

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公司的USB3.0专利战历时多年,双方专利战火由中国蔓延至美国。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侵权纠纷处理结果关系到USB3.0电连接器的产业布局,对此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多家媒体均给予了相关报道。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为一体对于企业而言是把双刃剑,挑战与机会并存。本案合议组对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许可问题作了较好的处理,对于厘清鸿海公司与台湾嘉泽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本案审理也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精神相一致,具有典型意义。

“不锈钢管”拉伸强度提高方法专利申请终驳回

申请人: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案情】

申请人于2008年提交了一件涉及一种提高双相不锈钢管拉伸强度的方法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0880002300.6。201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经实质审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涉案申请。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不服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合议组采用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文件并结合充分的说理评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涉案申请视为撤回。

【点评】

申请人为日本大型钢铁流水作业生产厂商,主要从事钢铁冶炼和加工业务。双相不锈钢材料强度高、应用领域广泛,其加工矫正程序备受关注。现有技术通常采用调整化学成分或调整固溶热处理条件等方式来调整双相不锈钢材料的机械强度,而涉案申请则通过调整矫直机的滚压量来调整机械强度。

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合议组采用一篇对比文件并结合充分的说理,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说理充分,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进行专利审查。

作者: 201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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