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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植物新品种激励育种创新

来源:农民日报
摘要:农业部日前出台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出台的首个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科教司司长张凤桐。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成为影响国际农产品贸易格局的基本要素随着生物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物种质资源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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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日前出台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出台的首个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近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主任、科教司司长张凤桐。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成为影响国际农产品贸易格局的基本要素

  随着生物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物种质资源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资源。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机构和生物技术公司利用多种形式圈占生物遗传资源。对此,张凤桐介绍说,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纷纷将种质资源保护提升到国家战略利益层面上进行考虑,将种质资源保护由传统的控制流出“被动保护型”转向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主动保护型”。我国是世界主要农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丰富,栽培植物600余种,正成为某些发达国家和公司关注的焦点。

  他说,特别是当前,在传统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弱化的情况下,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知识产权壁垒正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越来越多的是“种子战”和“品种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采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来独占技术优势,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使得品种权成为获取竞争优势的新手段。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国际农产品贸易格局的基本要素。在我国,目前部分出口农产品的种子来自国外,随着种子所属国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调整,可能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激励育种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凤桐进一步解释说,我国是农业大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要从农业抓起。植物新品种作为推动农业发展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是确保农业主权和粮食安全、抢占生物产业制高点的战略性保障,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

  他介绍说,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又先后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相继发布了六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到62个。截至2007年2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3999件,已授权1004件。年申请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第四。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大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育种事业的积极性,企业和个人申请的品种权数量已占国内申请总量的1/3以上,推动了种子产业市场化发展。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推动下,我国相继培育出了扬稻6号、郑单958、郑麦9023等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及其组合,其中15个授权品种及其组合在2004年推广面积达到1.5亿亩,约占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的9%,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还吸引了国外新品种到我国申请保护,到2007年2月底,国外已有花卉、蔬菜、果树等150个品种到我国申请保护。

  实施《规划》全面提高我国种业和农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与知识产权在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相比,还面临不少问题:作为生物资源大国,目前我国农业部分仅有62个植物的种或属被列入保护,申请总量只相当于英国的1/10;很多珍稀物种和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的资源目前仍处于“不设防”状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尚不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全社会品种权意识淡薄以及参与国际事务能力有待提高等。

  张凤桐指出,积极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功效激励育种创新,全面加强我国自主品种权储备,变被动防御为主动保护,有效构筑我国种质资源的保护屏障,将资源优势变为知识产权优势是制定《规划》的重要目的之一。《规划》的实施将为育种者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为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种业企业。
作者: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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