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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变更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12月1日起必须使用变更的通用名称中国医药报北京讯为规范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使用,维护药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告,将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予以公布。根据通告,自今年12月1日起,上市的细菌类生物制品必须使用通告公布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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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起必须使用变更的通用名称
  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为规范生物制品通用名称的使用,维护药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5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告,将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予以公布。
  根据通告,自今年12月1日起,上市的细菌类生物制品必须使用通告公布的通用名称。
      ((国讯)
  部分细菌类生物制品通用名称
作者: 2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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