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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权益分享:一场马拉松式的国际谈判

来源:科学时报
摘要:最近,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了两次有关《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会议:一是10月8日~12日举行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特设专家组第5次会议。一是10月15日~19日举行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特设专家组第5次会议。两次会议都是为了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与世界各国利益休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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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了两次有关《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会议:一是10月8日~12日举行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特设专家组第5次会议;一是10月15日~19日举行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惠益分享特设专家组第5次会议。

  

两次会议都是为了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与世界各国利益休戚相关。作为缔约国,中国派出由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科技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科院等部门的10多位官员和专家参会。

  

此前,参加此次会议的中国专家对《科学时报》表示:“这将又是一次马拉松式的谈判。”并认为,“本次会议不会有太大进展,只能指望到2008年1月有所突破。”专家所指,是届时在瑞士举行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工作组第6次会议,即ABS  WG-6会议。

  

遗传资源权益分享:一场马拉松式的国际谈判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已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其他相关公约的热点和焦点议题。2006年3月在巴西库里提巴召开的《公约》第8次缔约方会议,已决定加快“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国际制度”的谈判进程,并要求最快于2010年完成与此相关谈判。

  

9月初,在北京召开的“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研讨会”正是为了应对ABS国际制度和传统知识特殊制度的谈判,加强各方信息沟通和交流,促进国内ABS法规制度建设。为期两天的会议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由中国民族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研究所(中央民族大学)会同第三世界网络(TWN)、保护国际(CI)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生态与自然保护分会组织召开。

  

惠益分享:缔约各方之争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信息的材料及化合物。

  

巴西外交部环境与社会事务司参赞Fernando  E.L.S.  Coimbra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全球生物资源市场及其相关产品,诸如在生物工艺这一领域,化妆品和药品的产值每年就有5000亿美元到8000亿美元。在当代医疗中,40%的药品取材于自然生物资源,其中25%来自植物,13%来自微生物,3%取自动物。大约1/3的药物是专业人士通过对生物资源的研发而得,尤其是在抗癌药物和抗生素的研发中,这个数字比例高达70%。

  

尽管如此,学者们还是认为,迄今为止,人类也不过仅仅开发利用了全球生物资源的10%,甚至更少。

  

由此可见,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发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正如那些致力其中的科学家们所言:未来谁拥有生物资源,谁就将掌握主动权。

  

因此,一个规范的国际水平的法律法规框架显得非常迫切。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是目前最重要的保护世界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它通过履约,保证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在此框架下实现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签署国希望能够在2010年明显遏制生物多样性流失的速度。虽然深陷不同阵营的利益之争,但人们还是将阻止生物消失,甚至根除贫困的希望也寄托在《公约》身上。

  

从1992年地球峰会最初提出《公约》,并获多国同意签署,现已有189个缔约方,开了8次缔约方大会。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所长马克平研究员曾对《科学时报》分析此中争议焦点:“在最近两次缔约方大会上,刺激缔约国的一个热点正是惠益分享问题。遗传资源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的口袋里,而利用这些资源的技术却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于是发达国家提出获取资源要方便,而发展中国家则坚持拥有资源就要分享其中的利益。”

  

于是,呼唤惠益分享原则被发展中国家日益推向高潮。所谓惠益分享,即国家、地方社区、当地居民、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者,根据法规和《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合同》,公平合理地分享由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权属界定:国内一个非典型试点

  

无论其中有多少利益之争,更好地保护和有序利用生物资源还是为国际社会所重视,各方试图通过多种手段来达到这一目标。其中,协议保护(Conservation  Steward  Program)就是一个新兴的保护概念。

  

协议保护概念由保护国际提出,内容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土地附属资源的保护作为一种与经营权类似的权利赋予承诺保护的一方,在资源的所有者和保护者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保护作为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以此达到保护目标。承诺保护者是指特定土地上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但愿意投入进行保护的一方,如当地社区、民间组织甚至企业等社会力量。

  

在中国,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而行使资源管理权的是相关政府部门,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等。在保护的时候,依靠的是政府单一投入保护的模式,缺乏社会参与,这样的做法在很多地区并不能保证效果。

  

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政协办公室主任罗布加它分析:“大量保护区建立起来,但并不能完全覆盖关键生物多样性区域,保护与社区利益的冲突在所难免,社区的保护愿望与管理权属也令人困惑。”

  

长久以来,社区居民依赖本地的自然资源生存并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形成了自己的资源利用方式、管理制度。因此谈到保护的时候,社区居民是真正的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同样也是最有积极性的保护者。但按照现有保护模式,当地社区的传统权益和保护愿望得不到满足,在社区面对外来威胁的时候往往显得很无力,因此,社区有愿望并有能力作为承诺保护的一方来实施保护。

  

协议保护正是通过协议的方式让当地政府部门赋予承诺保护者管理当地自然资源的权利。而四川丹巴县正是这样一个“协议保护”实践地。

  

罗布加它说:“协议保护的操作模式主要由4方面构成:签署协议,授权社区;建立激励(补偿)机制;第三方监督评估;保护国际的支持。”

  

这一行动有效地保护了东马林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这里的各种野生动植物,罗布加它拿来与参会者分享的心得是:社区对资源遗产保护的核心在于权属;传统保护必须与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结合。他认为这是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至关重要的两点。

  

目前,保护国际在中国3个区域开展的协议保护项目,分别是青海三江源保护区措池村协议保护项目、四川甘孜州丹巴县顶果山协议保护项目和四川省平武县火漆河流域协议保护项目。

  

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学者的困惑

  

“中国的立场很明确——坚决支持‘惠益分享’原则。”中国民族地区环境资源保护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生态与自然保护分会理事长薛达元对《科学时报》分析:“我国既是遗传资源的重要原产国和供应国,又是主要的遗传资源输入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为维护国家利益,需要根据《公约》规定,结合国情和国际背景,研究制定遗传资源保护和获取的国家战略和策略。”

  

但遗传资源立法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即便是巴西这样的急先锋,关于遗传资源司法问题依然招致诸多非议。

  

中国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框架主要由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政策、环境政策、农业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政策构成。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王灿发分析:“其中,遗传资源保护的科技政策主要是科技部的《区域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行动(2006-2010年)》的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两个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支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战略研究、现状普查和保护与开发工作;建立不同区域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物遗传资源利用效率;围绕不同生态环境生物遗传资源分布,进行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区布局与规划。”其余各政策也都在相关领域提出规范和立法。

  

中国遗传资源保护的政策框架也已明确,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诸如《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构成。

  

虽然看上去覆盖面已经很广,但王灿发依然认为中国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存在问题。他说:“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国家政策;缺乏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综合性立法;遗传资源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对遗传资源保护和惠益分享的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全面。”

  

遗传资源管理立法,首先要界定生物遗传资源,即生物遗传资源是什么。然后是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生物遗传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交费制度。外国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利用非正当途径获取的中国生物遗传资源开发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也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机构缴纳生物遗传资源费。”王灿发说。

  

其实,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中就强调,要抓紧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建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制度。

  

但是,薛达元认为,立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挑战。首先是遗传资源权益的法律地位,如遗传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事先知情同意权等。需要从法律上保证生物资源的权利人能够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地获取或使用生物资源,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所有权的范畴,似乎需要单独立法,由国家拥有特殊权利并发布遗传资源获取许可。

  

在遗传资源获取方面,涉及国内和国外机构或个人的获取是否应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国家能否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政策;在惠益分享方面,不仅形式和分配方式等需要共同商定,谁代表资源提供者享受惠益也存有争论,比如,国家、机构、社区和个人在保存遗传资源方面可能都有较大贡献,但因为资源保存过程十分复杂,在历史进程中谁的贡献最大很难说清楚,在技术鉴定上也有限制。

  

记者获悉,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而受这些焦点问题困扰的,并非只是中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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