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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菇自主知识产权亟待保护

来源: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摘要:一个占有全球80%产量的香菇大国,一个足以主宰全球市场的强势农产品,一个具有800多年栽培历史与丰厚文化积淀,上千万山区人民赖以生存的产业,堪称为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的一块金牌,竟然在日本《种苗法》面前显得如此之脆弱。按照他们的DNA等手段检测,中国输日鲜、干香菇基本上均为日本品种或以日本品种为基础经杂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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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占有全球80%产量的香菇大国,一个足以主宰全球市场的强势农产品,一个具有800多年栽培历史与丰厚文化积淀,上千万山区人民赖以生存的产业,堪称为我国农产品全球贸易的一块金牌,竟然在日本《种苗法》面前显得如此之脆弱。按照他们的DNA等手段检测,中国输日鲜、干香菇基本上均为日本品种或以日本品种为基础经杂交等手段培育的“从属品种”。以这些品种生产的干、鲜香菇一旦进入日本市场,即可根据其市场需求,以品种侵权为由,拒绝进口。日本人自2001年开始实施的强大“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都无法摧垮中国的香菇,但在一个不太重大的日本行业法规面前,中国香菇将可能任其摆布。这是因为DNA检测,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证据,而“证据”是不容谈判的。我国既然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条件》的签字国,就不能不遵守这共同的游戏规则。如何应对这一场可称为“物种壁垒”的贸易战,已经成为我国香菇产业生存与发展的大事。



  日本香菇新品种的登录和菌种管理办法



  日本《种苗法》分总则、品种登记、指定种苗、罚则等四章。品种登记申请、公示、审查、育种人权利、权利侵害、权利维持与取消、其它等七节,共62条,称其为“种苗”,实际上涵盖着所有植物的“种子、孢子、茎、根、苗、苗木、接穗、砧木、种菌”(目前受保护除香菇外,尚有金针菇等22种食用菌)。育种权利人申请后,经专门的审议,然后公示……整个登记方法简便、可操作,对保护期以及育种人权利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香菇一类食用菌,又根据《种苗法》精神,作了更细的规定,如普通的木屑菌种,就规定了一种严格的表述格式,必须标名菌种制造人姓名、地址、住所、品种名称、生产地、重量与数量(如是木钉种,每瓶有几粒必须写清),用何药剂,有无有害杂菌,制造年月日等。不按此标明,或虚假标明,即为违反《种菌法》。对此,我国香菇母种、原种、栽培种制作、培养、销售、用料、用药等均无法定标准。经常出现制种人和生产者的责任纠纷,而仲裁和执行部门也无一个条法可循,实在值得深思。



  日本香菇的常用品种



  目前在市场出售的日本香菇品种共141个,其中39个已经申请登记,另102个在申请人中。出售的菌种,分段木栽培与木屑栽培用。段木种是木钉菌种,每瓶分500和1000粒,木屑菌种一般每瓶1000克,均标明香菇生长与适应的温度,菇的形状等。所有菌种都是由各研究所研制。在市场上可以自由购买。以菌兴香菇协同组合所育菌种为例,共计上市16个种,其中菌兴169、170等7个菌种已获准登记;菌兴135、115等6个种在申请,尚未登记批准,菌兴634号正在准备申请。写得十分清楚。



  除香菇外,对金针菇、灰树花等其它共14个食用菌品种都由农林水产省园艺局在品种登记年报中发表。每个品种何年登记,何年取消,一清二楚。



  建立良好机制保护自主知识产权



  我国传统菇区地跨长江以南11个省,800多年来以孢子自然繁殖为主。砍花法实际上是一种人工选择,它推进了香菇从自然到栽培的种性提高与新种选择过程。可惜丰富的基因库,没有很好利用与保护,尽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即有不少有远见的科学家在进行新种的杂交与选育工作。如当年的广东微生物所、福建三明真菌研究所、上海农科院食用菌研究所等等,都进行了许多育种和研究工作,但因缺少如日本的申报、审查、公示与登录制度,许多优良品种不能取得保护,而作为他人成果或他人之育种材料。



  日本人认为,菌种都源自日本,其实即以丽水市龙、庆、景三县而言,不要说800年历史,即以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即有香菇的段木栽培与木屑菌种制作。当年的庆元姚传榕、龙泉的张芸等均已分离出第一批香菇菌种。1959年,由上海农科院前身——上海农业试验站的工程师陈梅朋与龙泉食用菌实验场,就在龙泉林土羊乡柴下坑地方搞了20多个树种的菌丝段木栽培试验,当时的木屑菌种,便是由龙泉的野生香菇经菌丝分离培育的(可见1960年由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张芸、李萍著《香菇栽培方法》一书)。广东微生物所上世纪八十年代就以细胞融合选育蘑菇与香菇新种;上海农科院潘近捷研究员等利用香菇和虎皮香菇的种间原先质体融合;三明真菌所黄年来、黄秀治等,对香菇Cr系列品种的选育等,都具有当代香菇育种的先进水平。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应看到,我国不少基层菌种培育单位或个人所办菌种场,往往是在不同环境中选择一些性状优良的个体,以简单的菌丝分离办法,将其重新编号,作为良种出售。这种方法只起复壮作用。在生产上,意义也很大,但不管作何编号,基因相同,仍然是别人的专利。某些使用单孢子杂交的,如不知原种来源,而又未经日本品种权利人同意,所育成新种,往往与日本品种同源,在国际品种交流与菇品贸易中,仍将无法保障自身权益。



  当前即需建立一套新品种申请、审核、登记、保护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与投入;建议育种人在选取材料时,若选用日本的,要视其品种保护期是否已结束,并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此外还应当保护我国自己的香菇基因材料。深山老林传统的砍花法栽培区,远离大规模人工栽培的新区,那些靠自然孢子生长的香菇,可能是育成新种的良好基因材料。所以国家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物种基因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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