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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之素诉讼大成侵权始末

来源:博亚和讯
摘要:引子:2005年9月前后,某国际顶级投资银行受日本味之素公司委托找到大成生化,提出商业合作、投资乃至收购赖氨酸业务的意向,大成生化对此持开放和积极探讨的态度。随后,味之素以考察合作为名,派遣多位负责技术、生产的人员至大成生化位于长春的生产基地“参观”。但令大成生化方面疑惑的是,此次考察并无下文。而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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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子:



  2005年9月前后,某国际顶级投资银行受日本味之素公司委托找到大成生化,提出商业合作、投资乃至收购赖氨酸业务的意向,大成生化对此持开放和积极探讨的态度。随后,味之素以考察合作为名,派遣多位负责技术、生产的人员至大成生化位于长春的生产基地“参观”。但令大成生化方面疑惑的是,此次考察并无下文。而味之素之后开始在美国市场收集大成生化的产品进行测试分析,这让大成生化感觉不妙。



  其时,大成生化在国内国际赖氨酸市场的份额分别为60%和20%,其可预期的稳定增长,正对全球行业龙头日本味之素的市场地位造成冲击。此前,中国赖氨酸市场一度为美国和日本公司所垄断,90%以上市场供应依靠进口。大成生化投产后,中国市场产品价格下降了40%,且实现了从依赖进口到大批出口



  味之素诉讼大成侵权:(美国地区)



  事件起因:



  2006年4月25日,中国企业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被日本味之素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从而引发了长达3年的赖氨酸“337调查案”(案卷号为337-TA-571)。



  日本味之素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味之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长春大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大成公司),诉称其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侵犯了味之素公司赖氨酸的两项方法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决禁止大成公司的产品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进入美国市场销售(有限排除令)。



  在赖氨酸“337调查”案中,味之素起诉大成公司侵犯了味之素的两项美国专利,美国专利号为US6040160和US5827698(以下简称“160专利”和“698专利”)



  “337”调查进程:



  2006年5月24日,ITC启动调查,行政法官当时在第  2  号令设定的结案日为2007年5月31日,调查为期12个月。



  2006年5月5月,大成生化就聘请了最早介入美国337调查法律服务市场之一的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瑞雪,并在其帮助下选择了两家美国合作律师事务所,组成中美律师联合应诉团队。



  2006年6月22日,被诉方以味之素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Ajinomoto  Heartland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终止调查;2006年6月29日,Ajinomoto  Heartland申请修改起诉状,将其母公司(Ajinomoto  Co.,  Inc.)追加为原告;2006年7月7日,基于原告申请修改起诉状,将其母公司追加为原告,被告撤回申请。因此,行政法官在2006年7月11日签发第5号令许可原告修改原起诉状,将其母公司追加为被告。



  2008年3月10~18日,开庭审理。



  2008年7月31日,行政法官签发初裁。ITC行政法官Charles  E.  Bullock签发了该案的初裁裁决。裁决认定原告味之素公司两个专利的涉案权利要求因没有披露两个涉案专利的最佳实施模式而无效,且味之素公司在两个涉案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涉案两个专利无法执行。因此,大成公司并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规定。



  味之素对此初裁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向ITC提交复审请求。



  2008年9月29日,ITC签发终裁。ITC终裁裁决我国大成公司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规定,可以继续出口其赖氨酸产品到美国。



  此后,味之素公司又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要求改判,并将被告主体转为ITC,大成生化成为第三人。



  2010年3月8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0年6月11日,美国337调查案的关联诉讼,即Delaware地区法院,也顺利结案,标志着大成公司在美国市场上与味之素专利大战的最后胜利。



  至此,这起历时近4年的美国337调查案最终以我国大成公司胜诉画上了句号。



  味之素诉讼大成侵权:(荷兰地区海牙法院)



  事件起因:



  从该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味之素株式会社和味之素欧洲赖氨酸股份有限公司(合称味之素);被告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其控股公司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曼群岛)和大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合称大成公司),以及德国的HELM公司和比利时的HELM  BENELUX公司(合称HELM公司)。



  案件的起因是HELM公司向荷兰境内的一家公司销售了大成公司生产的赖氨酸(一种饲料添加剂),而味之素认为该产品侵犯了其3件欧洲专利:733710号(EP710专利)、733712号(EP712专利)和796912号?EP912专利?。总体上,这些专利涉及赖氨酸生产中使用的DNA、生产菌和赖氨酸的生产方法。



  判决结果:



  2007年8月22日,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到欧洲而被荷兰法院一审认定专利侵权。海牙地方法院亦颁令:禁止有关集团成员公司进一步侵犯两项专利编号以及在荷兰出售、进口或买卖任何侵权的L-赖氨酸产品;以及支付原告人的损失。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向海牙上诉法院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2011年4月大成发布公告,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向海牙上诉法院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於2011年4月7日,本公司接获海牙上诉法院日期为2011年3月29日的临时裁定的英译本,维持两项专利被侵犯的该判决,并暂缓法律程序以待就法律费用进行进一步非正审聆讯,该聆讯现时编定於2011年5月30进行。有关专利编号EP0.796.912的涉嫌侵权诉讼仍须暂缓聆讯,以待欧洲专利局作出反对注册法律程序的裁定。



大成有关涉嫌在荷兰侵犯专利诉讼新进展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而作出。



  诚如二零零七年公告所披露,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涉及由原告人向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提出的该诉讼,原告人指称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在荷兰提呈出售、进口及╱或买卖L-赖氨酸产品,因此侵犯了有关专利,且法院已颁布该判决,裁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侵犯了部分有关专利,惟并无如原告人所指称般违反任何商业秘密。



  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向海牙上诉法院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本公司接获海牙上诉法院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临时裁定的英译本,维持该判决,以待就法律费用进行进一步非正审聆讯,该聆讯现时编定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进行。董事会认为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有理由针对海牙上诉法院的裁定提出上诉。然而,董事会现正就针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的可行性寻求法律意见。然而,概不保证一旦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提出上诉,则该诉讼的结果将对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有利。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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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1)条而作出。



  谨此提述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公告(「二零零七年公告」)。诚如二零零七年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及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涉及一项AjinomotoCo.Inc.及AjinomotoEurolysineS.A.S.(「原告人」)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向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提出由海牙地方法院审理的诉讼(「该诉讼」),据此,有关集团成员公司被指称在荷兰提呈出售、进口及╱或买卖其L-赖氨酸产品,因此侵犯了三项欧洲专利的荷兰部分(「有关专利」),有关专利的注册编号分别为EP0.773.710(标题为「发酵生产L-赖氨酸的程序(ProcessforProducingL-LysinebyFermentation)」)、EP0.733.712(标题为「生产物质程序(ProcessforProducingaSubstance)」)及EP0.796.912(标题为「崭新的赖氨酸脱羧酶基因及生产L-赖氨酸的程序(NovelLysineDecarboxylaseGeneandProcessforProducingL-Lysine)」)。海牙地方法院於二零零七年八月颁布判决(「该判决」),裁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侵犯了两项有关专利,分别为专利编号EP0.773.710及EP0.733.712,惟并无如原告人所指称般违反任何商业秘密。有关专利编号EP0.796.912的涉嫌侵权诉讼须暂缓聆讯,以待欧洲专利局作出反对注册法律程序的裁定。



  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已向海牙上诉法院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本公司接获海牙上诉法院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临时裁定的英译本,维持两项专利被侵犯的该判决,并暂缓法律程序以待就法律费用进行进一步非正审聆讯,该聆讯现时编定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进行。有关专利编号EP0.796.912的涉嫌侵权诉讼仍须暂缓聆讯,以待欧洲专利局作出反对注册法律程序的裁定。



  由於本集团已研发出一种有别於该诉讼对象品种但品质相同的细菌品种,以供生产其L-赖氨酸产品,且不再使用涉及该诉讼的细菌品种生产L-赖氨酸产品,故董事会(「董事会」)认为海牙上诉法院的决定将不会对本集团的销售、财务或贸易状况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会认为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有理由针对海牙上诉法院的裁定提出上诉。然而,董事会现正就针对该裁定提出上诉的可行性寻求法律意见。然而,概不保证一旦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提出上诉,则该诉讼的结果将对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有利。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倘上述法律诉讼有任何重大发展,本公司将另作公告。
作者: 20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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