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称,近年来,药品生产领域出现了一种怪象,不少价格低廉的
医保甲类药,药品生产厂家要么不生产,要么“换汤不换药”,通过“改名换姓”将其变成价格昂贵的自费药,导致患者买不到或需要多花钱才能买到。对此,正在出席贵州省九届三次政协会议的委员们提出,这种怪象不能任其存在,他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医保甲类药生产厂家的
管理,杜绝乱改名,乱涨价行为。
应该说,委员们的这一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笔者认为这种怪象表面看起来是药品生产厂家的“惟利是图”使然,实际上是医药领域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造成的,将“板子”全打在药品生产厂家的身上,未见得公平。
首先,医保目录规定的甲类药,按政策全部由国家医保支付,其实质是一种国家福利,其成本原本就应该由国家负担。但政府却没有给予药品生产厂家一定的补贴,也没有做好医院进药等配套工作,而将责任转嫁给药品生产厂家。医保甲类药价格低,利润薄,企业原本就没有多少生产积极性,而医院又普遍存在“以药补医”、高额回扣的怪象,价格低的药品根本就进不了医院。这样一来,药品生产厂家觉得没搞头,自然就更不愿意生产了。
其次,作为
药品价格改革的结果,我国目前许多药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这原本也符合市场规律,是大势所趋。但问题是,对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在市场成熟和均衡机制完善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得到理性的调节。许多企业原本就是依靠这些药品吃饭,缺乏产品创新的能力,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只能通过这种“变姓术”投机取巧了。
医保制度能否有序运行,涉及到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委员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医保甲类药生产厂家的管理,杜绝乱改名,乱涨价行为无疑是对的,但要有效消除乃至杜绝这种怪象,无疑需要不断深化医药改革,尽快建立和健全各种改革配套措施,而不能单单寄希望于药品生产厂家。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评论版
医药经济报2005年 第20期
作者:
林顺平 20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