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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护根本在专利

来源:www.sinopharm.com
摘要:的中药情况也不乐观。我国拥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然而,中药专利申报数量还不及日本、韩国。说到中药专利,你似乎不会相信这样的事实:从1985年至今的20年间,我国中药发明专利的数量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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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都知道,我国的制药工业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有97%以上的化学药品是没有知识产权的仿制药。其实,作为我国;国粹;的中药情况也不乐观。我国拥有1万多种中药资源和4000多种中药制剂。然而,中药专利申报数量还不及日本、韩国。
  说到中药专利,你似乎不会相信这样的事实:从1985年至今的20年间,我国中药发明专利的数量竟然;原地踏步;,一直徘徊在1700件左右。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外制药企业申请中药专利却不断;升温;。据悉,在美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中,日本已经占到近一半,而中国却几乎没有。
  另外,我国的中药材薄荷,在中国专利申报有16件,其中国内申报8件,外国申报也8件。数量相同,产生的效果却截然不同。外国公司的技术专利主要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我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空间极为有限。
  遭受薄荷同样命运的还有银杏等我国传统中药材。目前,银杏中国专利共申报68件,外国人申报的有4件,后者的数量只是前者的1/17,但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业内人士透露,这些教训,还只是一个;零头;。
  中不敌洋事出有因
  有关专家介绍,1993年以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保护药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除专利、商标之外,依靠行政法规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1993年以后,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目前我国中药研究成果存在的保护形式还有:国家保密处方,如华佗再造丸;商标保护,如同仁堂;行政保护,如中药保护品种保护等。
  其实,新药保护与中药行政保护都是中国自己制定的药品保护形式,随着加入WTO,这些保护形式不可能长期共存下去,一旦失去原有的保护,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中药保护的对象只是中药品种,却不保护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譬如中药保护条例就规定,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这样一来等于自己失掉了阵地,国外企业很容易抢注到我国的中药专利。
  而且,行政保护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它可能使企业对一种中药品种形成垄断,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不利;也可能抬高中药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这种保护方式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相对有效,但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控制力减弱的条件下,有效性会受到影响。另外,中药品种保护、保密处方等方面的保护与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接轨。
  在多种保护形式共存的情况下,我国国家5个保密处方迄今无一申请专利。
  为何会产生以;保护;为主的现象?有关专家的回答是:这种现象与中药本身的特性有关。许多中药处方在古籍上都有记载,是公开的内容,不符合申请专利新颖性的要求。而一些改良处方即使对古方有改动,其新颖性及侵权判断仍有难度。同时,中药可能含有几百种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单是找到有效部位就非常困难,就更不用说提取一种有效的纯化合物了。
  知识产权亟待重视
  有鉴于此,专家指出,专利保护才是对中药的根本保护。
  日本、韩国中药的崛起得益于其高超的技术和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令人担忧的是,日本、韩国等与我国内地合资或技术合作的药厂占据了申请专利的主导地位。许多外商正加紧搜罗信息,甚至抢先申报许多中药专利。中药的知识产权正以惊人的速度流失。另一方面,我国有的中药企业急功近利,为了招商引资不惜把成方甚至秘方作为无形资产拱手相让。
  不过,令人欣喜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前不久表示,《中药保护条例》即将修订,修改有三大方向:不与专利法冲突,不保护落后和制定合理的保护期限(不超过10年)。希望中药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将会随着法规的修订逐渐得到解决,企业应更多地选择采用司法形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来源:健康报
日期:2007-01-17

 

作者: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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