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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卫生局关于转发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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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及其分院:现将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麟药三统一组发〔20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麟药三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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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及其分院:
现将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指导性文件的通知》(麟药三统一组发〔20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麟游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
指导性文件的通知

麟药三统一组发〔2011〕01号

 


现将《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2号)、《 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4号)等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政策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宝鸡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2号
主送:(略)
现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
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
主送:(略)
为稳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确保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经研究决定,我省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之前,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现将实施的基本原则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需求,除使用 “三统一”已中标配送的我省基本药物之外,还可从未中标的品种、品规中配备使用药品(涉及340个品种,765个品规,详见附件)。
二、严格控制未中标药品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采购的未中标药品,必须是对已配送到位的基本药物品种和剂型的必要补充,而且所采购药品的品种配备、使用比例均不得高于15%,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严禁采购与已中标药品品种和剂型相同但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坚持指定渠道采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从“三统一”选定的配送公司采购配送,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配送。
四、坚决执行药品零差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均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并对药价进行公示,中标药品执行“三统一”中标价格,未中标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陕西药集中采购网挂网价格。
五、过渡期的废止。我省“三统一”药品采购配送基本到位以后,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废止此项过渡政策。
六、加强执行监管工作。各设区市“三统一”工作相关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县区做好过渡政策的执行,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的监管,确保过渡政策规范实施。
附:陕西省未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品规目录(请在陕西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1、化药部分(206个品种,491个品规)
2、中药部分(134个品种,274个品规)
3、未列入统一招标部分(8个品种,17个品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宝鸡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的通知
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3号
主送:(略)
现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陕卫药统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陕卫药统办发〔2011〕5号
主送:(略)
根据3月31日郑小明副省长到周至调研医改工作指示精神,经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4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将郑小明副省长到周至调研医改工作时关于加强“三统一”工作的十条意见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及完成时限,各有关单位要对各自的工作任务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落实意见,于4月10日前将落实意见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我办。
联系电话:87315621
附: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郑小明副省长加强药品“三统一”
十条意见工作任务分解
一、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药品“三统一”配送到乡,村医到乡镇卫生院领取药品。从实行药品“三统一”补助标准提高的4000元中,用2000元做为村医到乡镇卫生院领取药品的补助。(省药品“三统一”办牵头,4月15日前发文,年底前完成。)
二、每个县由2个中标配送企业配送药品,一主一辅,形成竞争。(省药监局牵头,4月10日前发文,6月底前完成。)
三、禁止用电话报送药品配送计划,必须通过网络或传真进行报送,而且要签名,便于落实责任。(省药监局牵头,4月10日前发文,6月底前完成。)
四、全省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都要实行药品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省药品“三统一”办牵头,年底前完成。)
五、省财政厅要研究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财政补助政策。经济好的县,财政补助要一步到位;经济比较好的县,财政补助60-80%到位;经济一般的县30-50%到位,而且要逐年提高。研究每年怎么提高,提高多少,提高的资金省、市、县三级分别所占的比例。(省财政厅牵头,5月底前提出调研报告。)
六、6月底以前,“三统一”药品的配送率要达到80%,年底达到90%。(省药监局牵头)
七、要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要在4月10号前拿出方案,财政负责资金落实,尽快抓紧安装。(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牵头)
八、从现在起,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必须统一配送使用基层“三统一”药物目录内药品,其原采购药品可以使用到6月底。6月底后,必须使用统一配送的“三统一”目录药品,禁止使用非目录药品;6月底没有用完的非目录药品,必须盘点造册、提出使用计划,向当地县(区)卫生局申报,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4月15日前发文,6月底前完成。)
九、中标的基层药品“三统一” 配送企业在县级设置周转库房问题,由配送公司和市县协商解决。(省药监局牵头)
十、西安市要在药品“三统一”和医改工作上为全省做表率。(西安市政府负责)
宝鸡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三统一”配送工作的通知
宝药三统一办发〔2011〕4号
主送:(略)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一年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取得很大成绩,从实际运行来看还存在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为稳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确保医疗安全,方便患者就近就医,根据郑小明副省长关于加强“三统一”工作的十条意见精神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药品“三统一”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主、辅配工作
去年3月,市“三统一”领导小组抽签确定了配送片区(主配),同时公布了辅配片区(三统一办〔2010〕5号文),即:陕药主配陈仓区、眉县、太白县和高新区部分、辅配宝鸡天健配送片区(凤翔县、千阳县、陇县);宝鸡天健主配凤翔县、千阳县、陇县,辅配宁夏闽宁配送片区(金台区、岐山县、麟游县);宁夏闽宁主配金台区、岐山县、麟游县,辅配国药集团配送片区(渭滨区、扶风县、凤县);国药集团主配渭滨区、扶风县、凤县,辅配陕药配送片区(陈仓区、眉县、太白县和高新区部分。
辅配企业是主配企业的补充,当主配企业不能完成某次配送任务时,由其给医疗机构书面答复,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辅配企业接替主配企业完成当次配送任务。要求各配送企业及时与县区“三统一”办公室和卫生局联系,及时跟进。
二、规范采购计划申报和信息传递工作
配送企业必须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主配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配送药品必须通过互联网络服务或传真信息平台传递采购计划,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采购计划应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禁止使用电话、手机信息等形式传递采购计划。
三、确保配送及时到位
各县区要积极加强对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统一配送行为,提高配送服务质量,按时支付药品款项,督促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的配备使用。配送企业必须确保配送到位率达到90%以上,同时确保一般药品48小时配送到位。
四、禁止采购、配送目录外药品
从5月1日开始,药品配送企业只能按照规定采购配送中标的品种,禁止采购目录外药品,原已采购的目录外药品在7月1日后不得再使用。采购、配送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品目录未中标的“三统一”药品,按照陕卫药统办发(2011)4号《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配备使用过渡政策的通知》执行,涉及340个品种,765个品规,但医疗机构所需品规必须报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准配送。所采购的未中标药品,必须是对已配送到位的基本药物品种和剂型的必要补充,而且医疗机构所采购药品的品种配备、使用比例均不得高于15%,累计库存量不得超过本单位2个月的临床使用量,严禁采购与已中标药品品种和剂型相同但不同包装规格的药品;未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陕西药集中采购挂网价格。
五、落实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从今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必须实行电子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配送企业已经进行了培训,各企业也配备了设备、申领了密钥,4月份起开始了扫码、上传、核注、核销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负责,把基本药物电子监管落到实处。
六、促进统一配送工作规范化、规模化
鼓励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基层药品批发企业,促进统一配送工作规范化、规模化。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药品配送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全市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发展,提高药品统一配送质量和效益,改善配送环境,增强企业配送能力,确保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作者: 201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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