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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定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11年8月10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我委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可由生产销售单位制定试销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抗微生物和循环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xls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