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显示 收起
2014年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近一年的运行情况,我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4月16日印发的《重庆药品交易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渝药交监管委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3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保持药品价格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调整方式
(一)定期调整
1.适用于符合交易所挂牌条件的所有药品,交易所集中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2.对进入《药品重点监控目录》挂牌产品的临时入市价,交易所每季度采集各省市最近有效交易价格数据,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调整入市价。
3.卖方会员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各省市仅有一个有效交易价格数据的,交易所每季度采集该产品在各省市最近有效交易价格数据,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调整入市价。
(二)申请调整
1.适用于最近一次在交易所挂牌时间满6个月或审核通过后未上市的药品。
2.卖方会员向交易所申请调整产品入市价,须提供各省市新增或已变更的最近有效交易价格数据。
3.卖方会员自身产品在各省市无交易价格数据的,可申请参照同质量类别其他企业产品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入市价。
4.交易所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受理会员申请,接收有关资料,季度末月最后5个工作日公布调整价格。
(三)政策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买方会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零售指导价进行调整的:
1.零售指导价下调的,交易所对涉及产品以新的零售指导价扣除差价率后的价格作为新的入市价;涉及产品入市价低于新的零售指导价扣除差价率后价格的,暂不作调整。
2.零售指导价上调的,已在交易所挂牌的产品,由卖方会员提出调价申请,交易所按相同比例上调入市价,调整后的品种在各省市新的交易价格数据发生变动的,卖方会员可申请再次调整。
3.新申报挂牌的产品,如采集各省市实际交易价格在零售价上调之前产生的,可申请按相同比例上调入市价;如采集各省市实际交易价格在零售价上调之后产生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入市价;如采集各省市实际交易价格产生于零售价上调前后的,只对上调之前的价格按相同比例上调。
(四)特殊调整
1.临床必须的急救紧缺药品,根据交易所监管委员会公布的《急救及紧缺药品目录》以及入市价制定政策,进行入市价调整。
2.对挂牌产品交易价格虚高于市场实际交易价格的,由交易所监管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报交易所监管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交易所根据决定及有关规则调整入市价。
第二条 数据来源
(一)交易所交易平台成交价格及采集到的各省市最近有效交易价格数据。
(二)交易所核实的由卖方会员提供的最近有效交易价格数据。
第三条 数据使用
(一)非基本药物入市价动态调整,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修订版)》规定使用各省市最近有效价格数据。
(二)基本药物入市价动态调整,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规定使用各省市最近有效价格数据。
第四条 计算方式
(一)非基本药物入市价调整,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修订版)》相关规定计算。
(二)基本药物入市价调整,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相关规定计算。
第五条 关联调整
(一)入市价动态调整后,同步调整新的挂牌价。
(二)入市价动态调整后,同一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入市价同步调整。
(三)入市价动态调整后,新的挂牌价低于有效期合同成交价的,自新的挂牌价格执行之日起,合同成交价按规则自动更新为新的挂牌价。
(四)入市价动态调整后,新的挂牌价高于有效期合同成交价的,卖方会员可以协商买方会员重新签订合同或继续执行原合同。
第六条 有关要求
(一)卖方会员产品在各省市交易价格数据有新增或已变更的,需主动向交易所提供相应数据申请价格调整。
(二)卖方会员向交易所递交的有关材料、数据,须真实、完整、有效。如经查实存在故意虚报、瞒报等情况的,将被列入交易所不诚信会员名单,取消该产品挂牌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产品的挂牌申请。
(三)入市价调整后交易所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交易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