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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配送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卫办药政发[2016]77号)

来源: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摘要:2016年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配送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卫办药政发[2016]77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药品中标、配送企业: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卫药政发〔2014〕515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在新一轮基本药物中标结果执行中,各地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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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配送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卫办药政发[2016]77号 )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药品中标、配送企业: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卫药政发〔2014〕515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在新一轮基本药物中标结果执行中,各地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县级公立医院相结合、基药与非基药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服务,使药品配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中标品种对接不畅、配送企业“挑肥拣瘦”、遴选地方保护、考核机制未配套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药品配送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遴选企业的考核管理,动态调整配送企业

(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对遴选配送企业的监管,将其纳入日常监督之列,对配送不及时或存在各种违规配送行为者要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严肃查处。

(二)各遴选单元要建立健全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制度,每年对配送企业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在不影响配送供应的前提下,原则上每1-2年动态调整一次。

(三)为促进配送企业优胜劣汰,考核时请参考以下指标:

1、本年度药品配送企业的诚信档案和积分情况;

2、配送药品品规数量,配送基本药物的比例;

3、配送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药品、短缺急救等不易采购药品所占的比例或数量;

4、配送偏远地区药品金额,配送基层医疗机构个数等。

5、参考药品配送日常监督及服务等综合因素;

6、参考新版GSP认证及质量监督等情况。

建议各遴选单元对企业实行得分制考核,对考核得分最低的企业末位淘汰或通报批评。

二、调整遴选企业构成,确保冷链特殊药品的配送

(一)为保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类、肽类等冷链药品的配送,保证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资格配送,每个遴选单元动态调整或补充遴选时,必须考虑2家以上具备冷藏冷链运输能力和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纳入遴选。

(二)各医疗机构在冷链药品入库时必须查验配送企业冷链运送状态,以确保冷链药品的质量安全。

(三)为了确保中标品种对接和边远地区的配送服务,各遴选单元要合理遴选省、市、县三级配送商,并保持一定构成比例。

三、适当增加县乡村一体化配送企业遴选数量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服务模式,整合当地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的配送,将承担非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纳入监管。动态调整或补充遴选时优先考虑正在执行非基本药物配送任务的企业,以确保配送供应的连续性。

(二)为了做好中成药配送对接工作,各配送遴选单元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遴选配送企业数量,以县为单位遴选的可增加至10-15个,以市为单位遴选的可增加至25-30个。

(三)直接与定点生产、直接挂网药品的生产企业建立代理配送关系的,可以不受当地遴选企业数量限制,但要纳入属地一体化配送管理。

(四)中标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不受当地遴选单元配送限制,但仅限配送本企业中标品规且不得委托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物流企业配送。

(五)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疾、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通知各遴选单元,若需调整或补充,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为方便中成药中标产品建立配送关系,各地配送企业调整后,所有遴选单元的配送企业名单要在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以市为单位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备案。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作者: 201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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