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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宋刑统》中的医事制度

来源:中医药文化
摘要: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宋朝是中国古代医政比较发达的时期之一。在宋朝历代,当权者对医学都颇为重视。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在宋朝两三百年的历史中,《宋邢统》进行过四次微小的修改,一直发挥着国家法典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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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宋朝是中国古代医政比较发达的时期之一。在宋朝历代,当权者对医学都颇为重视。如北宋9个皇帝中就有5个深谙医学之道。现代医史学家谢观说:“典。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在宋朝两三百年的历史中,《宋邢统》进行过四次微小的修改,一直发挥着国家法典的重要作用。尽管它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唐律》的体例和内容,但它却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成文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主要医事特点

     《宋邢统》中关于医事内容的规定比较散,但归结起来主要是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对医疗主体的权中国历代政府重视医学者,无过于宋。州¨宋代立法活动活跃,制定、颁布了不少法律律令。其中《宋刑统》是当时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典之一。该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奉诏编修的宋朝新律,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在同年八月,宋太祖下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因此而成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利性规范没有涉及,这也是整个中国古代医事法律的一大特点。除此之外,概括而言其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对医疗失误的责任区分。对医者责任的追究,根据医疗失误的主客观原因的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并且将“危害结果”作为了考量刑罚的参考条件,这在当时的医事立法上来说,是相当先进的,体现了当时人们对医疗行为已经有了理性认识。尽管当时代表无上权威的帝王可能打破成文法的效力,而使更多的医者,特别是宫廷医生,随时有可能因为医疗失误,而不究原因地被处死,但在《宋刑统》中能将这种对责任的追究予以区分,在立法精神层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医德的法律化。无可否认,现代文明里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在医学发展的道路中,道德理性一直是医学发展的指南针。《宋刑统》将以医药作为行骗、害人的手段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并以法律制裁将这种行为放置于刑罚的威慑力之下,将医德与法这两种内部规范和外部规范紧密地结合起来,用外部的规范力量反映出朝政的道德选择。再次,宋朝统治者,针对当时的“信巫不信医”的现象,为了整顿风俗,提倡禁巫兴医。在((宋刑统》中,可以看出对邪巫整顿力度非常之大。这对,提倡正确的中医推广,推进文明进程,具有深刻影响。另外,在《宋刑统》中反映的宋朝社会保障制度,能体现统治者仁道精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发展也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二、主要医事内容

     在《宋邢统》的规定中,我们能领略到当时的立法精神已经比较先进,有的甚至是现代仍然在延用。其涉及到医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宫廷医疗 在《宋刑统》的首卷《名例律》“十恶”之中的“大不恭”包括“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以及“若造御膳,误犯食禁”两种宫廷医生对皇帝“大不恭”的违法行为。首先是宫廷医师,对皇帝的诊治中,用药不依经典处方,或者是遗嘱不当,都算是犯“大不恭”之罪。宫廷医师,必须对经典典籍和处方,掌握透彻,不可越雷池一步,否则将招致严重后果。其次,是关于“食医”的规定。宋朝延续了周朝时期的“食医”的编制。由食医掌柜宫廷的饮食营养。其对皇帝的饮食安排,必须以“食经”为依据,否则便是“不恭”行为。

     此外,在第九卷((职制律》中也规定其它宫廷医师的失职行为:“诸合和医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者”,绞刑。对于“料理拣择不精者”处罚“徒一年”而如果“未进御者”则刑罚“减一等”。对于食医,如果“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医“绞”。而“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则“徒两年”。对于“拣择不精及进御不时”罪刑“减二等”。对于“不品尝者,杖一百。”宋朝的食医,掌宫廷“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八珍之齐”(《周礼·天官·冢宰》),并且要对饮食进行拣择、品尝。

     2.民间医疗

     《宋刑统》也有适用于民间医生失职行为的规定。在二十六卷《杂律》篇中有专门对“医药故误杀伤人”的量刑。其中:“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予以“徒两年半”的处罚。对于“其(诸医)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为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处罚与上面相同。在这里规定医生给药、下医嘱、针刺、卖药的不当行为分为三等。其一,致人死亡的,徒刑两年半。其二,由于医生技术原因造成损害的,以故意伤害论处。其三,虽然没有造成病人造成损伤的,也要受到杖刑。

     3.法医

     宋朝时期,法医发展非常完备。其法医鉴定技术在延续了唐朝的基础上,更将其广泛应用于审判实践中。宋代因其司法鉴定技术的显著特点而在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宋刑统》第二十五卷《诈伪律》中有“检验病死伤不实”一门。规定:“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入罪论。”这些刑罚,延续了唐朝对诈验的刑罚规定。作为法医,若果对所检验的病、伤、死等情形不做真实的判断,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是诈病而不实检验为不是诈病的,依照诈病之人的罪刑而减轻一等;其二,如果是真实有病或伤或死而非诈病的人,反而检验为有诈病的,法医应受之刑与其错致人所受之刑相同。

     4.禁巫

      大千世界有两种人最快乐:一种是看着小孩洗澡的母亲,一种是看到病人康复出院的医生。桑榆暮景,为家乡缺医少药的农民解除病痛、根治顽疾是我最大的乐趣和追求。

  著名中医学家吴以《宋刑统》中规定了“妖书妖言”罪,属于谋反罪的一种。在第十七卷,《盗贼律》中规定:“……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自诉休徵,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脱反由,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妖法。”第十八卷《贼盗律》中设门“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诅咒”,规定:“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勘以害人者。)及教令者”、“诸造妖书及妖言者”都处以绞刑。并注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传用以惑众,亦如之。”对于巫术影响不大的,罚以“流三千里”;而对于“言理无害者”则“杖一百”。还规定“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而对于“造厌魅及造符书”“欲害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以故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以疾苦人者,又减二等。”。将与“巫”有关的违法行为设为谋反罪,并施以斩或绞刑,即使影响不大的,也要进行刑罚。宋朝朝政,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邪巫的危害性,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法律力度整治巫风。

  5.医德

   在《宋刑统》中也有与医德相关的规定。医者利用职务,欺骗病家的,《宋刑统》认定为犯罪,并规定了刑罚。如其第二十五卷《诈伪律》中的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窃罪论处。而对于用药动机不良者,以盗贼论,并施以重刑。卷十八((贼盗律》中规定:对于“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施绞刑。将医德规范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尽管内容并不多,但也对宋朝统治者对医德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

     6.社会保障制度

   宋代社会保障制度在继承唐朝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获得了空前发展。宋史赞其为:“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在《宋刑统》中可见其一斑。在其第十二卷《户婚律》的“脱漏增减户口门”中规定“『准j户令:……又条:诸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瘙,如此之类,皆为残疾。喑哑、侏儒。、腰脊折、一支(肢)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口疾、癫狂、二肢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对疾的划分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而其涵盖也范围也相当广泛和具体。“又条: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日,移送前所。”宋朝,对老、弱、病、残居民规定要求近亲承担抚养义务,若无近亲的由所在“乡”、“村”、“坊”专门机构、专项基金予以扶住。甚至对于管辖区内出现的路人有疾而不能自理者都要求予以安治。

     7.囚犯、奴仆的卫生保健制度

   宋朝非常注重对囚犯的卫生保健制度,囚犯在生病时,由主司陈牒,长官验明真实后,应当给予救治。如果是病重的话,还可以“脱去枷、锁、枢,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侍”。如果“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枢而不脱去者”所涉之人“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如果“即减窃囚食”则“答五十”;“致死者”“绞”。(二十九卷《断狱律》《囚应请给衣食》门)。不光对生病的囚犯给予了人道主义的关怀,对普通囚犯的日常保健也有相关的规定。在二十九卷《断狱律》中《囚应请给衣食》门中规定:“诸狱皆厚铺席蔫,夏月置浆水,其囚每月一沐”甚至还有“每年自夏初至八月末以来,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扫洒狱内,每五日一度”如此细致的规定。特别值得突出的是,还有为了保护胎儿生命,保护孕妇的健康而作出的关于孕妇囚犯的规定。如果怀孕妇女犯死罪的“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刑”。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若未产决者,徒二年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两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对怀孕妇女犯罪需要用刑的,也要给予减免,如果违反规定,也将收到刑罚。“应拷及决杖、答、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三十卷《断狱律》《推断怀孕妇人》)

   三、结语

   在《宋刑统》完备、细致的规定里,我们可以追寻到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系统的早期形态;也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政府为了禁巫术传播,以达到强化民间信仰的意识控制目的,所采取的法制措施;还能看出当时政府对医德的法律调控和政府对囚犯以及奴役的卫生保健、对怀孕妇女犯罪的人道主义关怀等等一系列医事方面的。这些内容,范围广泛,制度完善,对我们现代的医事制度、以及医事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作者: 严世芸上海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 2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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