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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6年第9卷第12期

医事民事司法范畴研究

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
摘要:关键词医事民事司法。范畴摘要医事司法学是医与法交叉融合的新学科,医事民事司法则是医事司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为医疗民事纠纷的法律实务操作提供规则,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医事民事司法范畴研究一文,着重介绍医事民事司法的范畴,探讨其内涵和外延,为医事民事司法的构建作铺垫性研究。医事司法学是一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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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医事民事司法;范畴

  摘要  医事司法学是医与法交叉融合的新学科,医事民事司法则是医事司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为医疗民事纠纷的法律实务操作提供规则,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医事民事司法范畴研究一文,着重介绍医事民事司法的范畴,探讨其内涵和外延,为医事民事司法的构建作铺垫性研究。

  STUDY ON SCOPE OF MEDICAL AND CIVIL JUDICATURE 

  Zhu Yong,Ren Xuejing.

  Department of law, North China Coal Medical Colledge, Tangshan 063000,China

  Key words  medical civil judicature; scope

  Abstract  The science of medical judicature is a new subject, which combines medicine with law. In the subject, medical civil judicature is a major part. The medical civil judicatur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edical civil disputes, which provides the legal practice with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the present study, the writers lay emphasi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cope of medical civil judicature, and discuss its definition and contents so as to make a basic research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edical civil judicature.

    医事司法学是一门医学与法学交叉的新兴边缘学科。其学术思想、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对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指导司法工作人员解决医疗纠纷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事司法学可分为总论、医事民事司法、医事刑事司法和医事行政司法和法医鉴定5个部分。现仅对医事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作一简要概述。

  1  医事民事司法的研究意义

  医学与法学,看似殊途源远,其实两者联系非常紧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特别是当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确立之后,法律面临着医学科学技术带来的相关问题的严峻挑战。围绕如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这个中心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论和思考,其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相关法律给予规范。虽然广大公民已经拿起了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但是如何正确使用“武器”避免走弯路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尚需要理论指导;由于长期受到传统道德观念、思维模式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广大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滞后,对自身工作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更多的是从医药学的自然科学特点出发去思考和处理问题,缺乏对作为、不作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认识。此外,由于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各方主体的不同诉求,存在着十分复杂的操作技术难题,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问题的专业性和交叉的复杂性,使诸多司法工作人员不知所终。究其原因在于学医者不懂法,学法者不懂医,因此,社会迫切需要既懂法又懂医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医事司法学正是积极回应这种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它是医与法交叉渗透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是研究与维护和保障人体生命健康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的学科,突出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而医事民事司法是医事司法学的主干部分之一,研究目的是为医事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各方提供操作规则,指导各方正确处理医事民事案件。

  2  医事民事司法的范畴

  2.1  医事民事司法总论

  2.1.1  医事民事司法的概念、分类、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  医事民事司法是医事司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医事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保护平等医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调整平等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民事司法活动。医事民事司法可根据诉讼主体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和发生事实的不同分为:①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②疾病预防控制引发纠纷的民事诉讼;③健康相关产品引发纠纷的民事诉讼。医事民事司法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特别原则:①遵循医学科学原理原则;②专业问题专业鉴定原则;③医事特别法优先原则。上述医事民事司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是相辅相成的,贯穿整个医事民事司法的始终。管辖、诉讼参加人、审判程序、时效、反诉、期间、送达等制度,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1.2  医事民事司法的证据  医事民事司法的证据同民事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7种,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这些证据必须是原始的,特定的。

  2.1.2.1  书证  书证是医事民事司法最常用的证据,常见的有: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学证明、医嘱、护理记录、收费凭证,等等[1:496]。每种书证在医事民事司法活动中都有着特定的意义和作用,例如:病历这种书证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反映了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各种情况,一旦发生医疗争议,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最为关注的就是病历资料。争议发生后,时过境迁,有关证据难以保全,甚至灭失,而引起事件发生以及事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均不可能再现,因此,病历是医疗活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证据材料,掌握并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是对医疗争议作出准确鉴定与判断其性质以便作出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2],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有知情权,有权获得记录其客观疾病状况及相关信息的病历资料。具体地说,患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有权和医疗机构一起共同封存和启封主观性病历资料。对于由患者保管的病历资料,比如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患者要保证其真实性。任何一方都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否则这种存在瑕疵的病历资料不能被法院采信,举证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1.2.2  物证  物证是医事民事司法的常见证据,常见的有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尸体、组织标本等等,在一定意义上它比书证更具有证明力。因为物证是客观存在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历史上称之为“哑巴证人”,有较强的可靠性,不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复杂情况的影响[1:496]。发生医疗争议时,保存现场实物非常重要。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尸体是医事民事司法中一类特殊的物证,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均可以提出尸检。尸检可以为正确解决由于患者病因不明死亡而引起的医疗争议找到最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的事实依据。尸检应当尽早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d。如果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2.1.3  医事民事司法的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应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针对医疗侵权诉讼,并且是部分倒置,违约之诉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就医疗侵权诉讼而言,应先由患者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患双方按照各自的举证责任,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医疗机构主要是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以证明其无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从行使反证的权利看,也可以首先针对患者就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举证直接提出反证,以证明无医疗行为或无损害后果。患者主要是提供其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所受损害的资料,也可以依据其能够掌握的病历资料,就过失与因果关系提出反证。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利于患者获得赔偿的障碍。例如,医疗机构可以利用自己掌握、控制和解释各种医疗操作规程带来的种种方便,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用涂改病历、更换检查结果等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为了克服这种消极后果,患者可以采取主动措施,比如将有关的医疗过程拍照、摄像以作为证据材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能被法院采纳[3],实际上这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如果没有事前保全证据,那么在医疗争议发生后,患者可以申请公证部门对全部材料进行公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以避免原始病历资料因主观原因而发生改变、毁灭和隐匿。

  2.2  医事民事司法分论

  2.2.1  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  医疗纠纷依其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2.2.1.1  医源性纠纷  医源性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等引起的医疗争议[1:441]。它可以按照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过失引起的纠纷及其他医源性纠纷进行分类。1)诊断过程中的纠纷包括:误诊、漏诊引起的纠纷,化验失误引起的纠纷,病理报告失误引起的纠纷。2)治疗过程中的纠纷包括:用药方面的纠纷,手术方面的纠纷,输血引起的纠纷,麻醉引起的纠纷,分娩引起的纠纷,医疗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3)护理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由于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害后果引起的纠纷。4)其他医源性纠纷包括:医院管理过失引起的纠纷,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引起的纠纷,因未尽告知义务引起的纠纷。

  2.2.1.2  非医源性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是医源性纠纷以外的医患纠纷,如:患者无故拖欠医疗费,因患者及其家属故意骗赔引起纠纷;医方疏于管理,医疗过程中监管警示制度或各种服务设施缺陷而发生的纠纷,例如,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自杀、伤害、触电、食物中毒、烧烫伤等方面引起的纠纷等。不论是医源性纠纷还是非医源性纠纷,从民事性质上看要么属于医疗侵权纠纷要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他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例如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符合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②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③其他医疗损害行为,例如,未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但侵害了其他合法权益的,像隐私权,名誉权等。对于医疗事故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他医疗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疗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之外的有关方面发生的争议,如医疗欠费纠纷,这类纠纷适用《合同法》。医疗侵权诉讼与医疗服务合同诉讼相比较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给予患者更充分的经济赔偿;并且由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起诉违约相比,起诉侵权并没有给患者增加额外的举证负担。因此在实践中大多为医疗侵权诉讼,医疗合同诉讼较少见。

  2.2.2  疾病预防控制引发纠纷的民事诉讼  疾病预防控制引发纠纷的民事诉讼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计划免疫中预防接种发生不良反应及发生感染中毒、残疾、死亡等引发的民事诉讼;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造成传染病流行或其他感染,损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诉讼;3)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引发的民事诉讼;4)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职工伤残、死亡的民事诉讼。

  2.2.3  健康相关产品引发纠纷的民事诉讼  健康相关产品引发纠纷的民事诉讼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致人死亡或残疾的民事诉讼;2)因生产、经营、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等产品致人损害或扩大损害结果的民事诉讼;3)医疗机构或单位因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或使用假劣药品无疗效、延误病情造成损害扩大的民事诉讼;4)私自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和验证引发的民事诉讼;5)违反广告宣传管理规定,扩大或虚拟宣传治疗效果和保健效果的,误导患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未达到宣传效果引发的民事诉讼。医事司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体系尚属首创,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医事民事司法的范畴研究当然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需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  参考文献
 
  [1]  石俊华.医事法学[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496;441
 
  [2]  睢素丽,单国军.医疗事故处理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
 
  [3]  王岳.医疗纠纷法律问题新解[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13

  063000  河北省唐山市,华北煤炭医学院法律系 

作者: 朱勇 任学婧 200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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