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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结果的通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2005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国家局组织对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呼吸机、红外乳腺检查仪、红外治疗设备、微波治疗设备、麻醉机和吸引器类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情况通报如下:一、抽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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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5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国家局组织对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呼吸机、红外乳腺检查仪、红外治疗设备、微波治疗设备、麻醉机和吸引器类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验情况
  (一)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
此次共抽验21家生产企业的21台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9706.3-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诊断X射线发生装置的高压发生器安全专用要求》、GB9706.12-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护通用要求》及GB9706.14-1997《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X射线设备附属设备安全专用要求》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电源熔断器标记、保护接地端子的符号、导线绝缘的颜色等32项指标。经检验,17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4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二)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
  此次共抽验2家生产企业的2台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GB9706.18-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安全专用要求》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电源熔断器标记、保护接地端子的符号、导线绝缘的颜色等20项指标。经检验,2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见附件)。
  (三)体外冲击波碎石机
  此次共抽验10家生产企业的10台产品。依据行业标准YY0001-90《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9706.22-2003《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体外引发碎石设备安全专用要求》、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注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第二焦点冲击波脉宽、第二焦点冲击波前沿、控制器件和仪表的标记等15项指标。经检验,6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4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四)呼吸机
  此次共抽验10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的14台产品,涉及14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行业标准YY91108-1999《气动呼吸机》、YY91041-1999《电动呼吸机》、YY0042-91《高频喷射呼吸机》及注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呼吸频率、呼吸相时间比、潮气量调节范围(喷气量)等17项指标。经检验,10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4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五)红外乳腺检查仪
  此次共抽验5家生产企业的5台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行业标准YY0324-2000《红外乳腺检查仪》及注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正常工作温度下电介质强度、正常工作温度下连续漏电流、保护接地阻抗等7项指标。经检验,4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1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六)红外治疗设备
  此次共抽验6家生产企业的6台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行业标准YY0323-2000《红外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及注册产品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正常工作温度下电介质强度、正常工作温度下连续漏电流、保护接地阻抗等7项指标。经检验,3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3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七)微波治疗设备
  此次共抽验11家生产企业和1家经营企业的12台产品,涉及12家标示生产企业。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GB9706.6-1992《医用电气设备微波治疗设备专用安全要求》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正常工作温度下电介质强度、正常工作温度下连续漏电流、保护接地阻抗等7项指标。经检验,12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见附件)。
  (八)麻醉机
  此次共抽验6家生产企业的6台产品。依据行业标准YY0320-2000《麻醉机》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边和角、控制开关、管道进口接头等20项指标。经检验,3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3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九)吸引器类产品
  此次共抽验9家生产企业和1家经营企业的12台产品。其中,电动吸引器8台,脚踏吸引器4台,共涉及9家标示生产企业。
  电动吸引器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行业标准YY0100-1993《电动吸引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正常工作温度下电介质强度、正常工作温度下连续漏电流、保护接地阻抗等9项指标。经检验,6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2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脚踏吸引器依据行业标准YY0101-1993《脚踏吸引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极限负压值、气密性、脚踏力等3项指标。经检验,3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1台产品被检验项目不合格(见附件)。

  二、处理要求
  对此次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切实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对已上市的不合格产品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证其安全有效。
  有关问题查处情况,请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6]第3期,总第26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作者: 国食药监市[2006]107号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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