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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医院党政群行为的思考

来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自从1985年国务院下发62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推行院长负责制。总之,我国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经过这10几年的运行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党、政、工的关系如何理顺,如何保证院(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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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1985年国务院下发62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院、所、站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并实行任期制”,随后全国各地陆续推行院长负责制。由于是“积极创造条件”,因此,各地在执行中差异很大,有搞得好的,也有在执行中有偏差的。总之,我国医院领导体制改革经过这10几年的运行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但是,党、政、工的关系如何理顺,如何保证院(站、所、校)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至今仍然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还需在实践中探索和解决,还要继续去完善。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会议报告中就有关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指出:“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这对我们完善领导体制,规范“党政群”行为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据此,我们认为明晰党委的政治权力、院长行政权力和职工民主权力的思路是制定三个规范性文件。

  1.医院党委工作条例框架原则: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相继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出台的这些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经历了10几年的改革实践,应该相应地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时机已经成熟。我们在基层工作的同志应该为此作出努力。经过几年工作实践和学习,我们体会到在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1)首先规定医院党委政治领导地位和责任,并赋予应有的权力。党委对全院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在医院的贯彻执行;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有权检查、了解人事、财务、物资、统计、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但不包办行政、业务工作;对党政共同决策的事项,组织党员、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领导精神文明建设,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2)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院长负责制,行政中层干部在民主推荐、院长提名、党委考察、认可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不能再片面强调院长个人的中层干部任用权。党群系列中层干部由党委研究决定。(3)加强纪检、监督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并将错误归纳为7大类。党委纪检监督工作可按条例规定和党章第31条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作出详细规定。有监察室的,可与纪检合署办公,由党委统一领导;有的医院党委书记分管审计工作亦可借鉴。(4)党务活动经费实行由党委负责人审批的原则。医院理应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管理费预算开支。但二、三级医院可借鉴国有企业的具体做法:按上年末职工工资总额的1.5%左右的比例,年初由党委编制年度计划预算,列入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负责人审批,院长必须保证党务活动经费的落实。(5)党务工作人员按职工总人数的1%比例配备。

  2.院长工作条例框架原则:(1)确定院长的行政中心地位和法人代表资格,明确对行政、业务工作负全面责任,主动接受党委政治领导和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2)规定院长的任职资格即要注重个人品质、管理知识,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要突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3)将医院的决策分为两大类:即一般决策和“三重一大”决策。①一般决策:是指日常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后勤保障、财务开支等工作方面的决策,包括紧急状态下的临时处置决策。由于医院是救死扶伤的主要场所,专业性极强,人命关天,要体现决策快、效率高的特点,由院长决定或者院务会讨论决定,但其他成员的意见均为参考性意见,院长有最终决定权和指挥权,体现单一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的统一。②“三重一大”决策: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六次全会规定的“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奖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这类决策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腐败现象,要规定严格的程序,体现党委政治权力、职工民主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合理制

作者: 黄峪生马希贤 200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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