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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病
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是凶杀案件鉴定中两种较多的疾病,然而,两种疾病患者在发生凶杀案行为时具有不同特征。本文对近年来我所鉴定的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凶杀案件进行对照研究,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并进一步探讨抑郁症做案类型特征及责任能力评定方法。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随机抽取我院1998~2006年鉴定的精神分裂症与抑郁症凶杀鉴定案件各50例。入组条件为:①违法行为已实施。②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和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均处于发病期。③案犯年龄≥18岁。④均单独做案。
1.2 方法 对两种疾病做案时的相关因素如计划预谋、案发后伴有自杀行为、案发后自首及两种疾病的责任能力评定结果进行对照研究。
1.3 统计方法 全部数据采用SPSS12.0软件进行分析处理,并进行χ2检验。
2 结果
结果见表1,由表1可知,两种疾病在做案前计划预谋方面有显著性差异,案发后伴自杀行为以及案发后自首方面,抑郁症组明显高于分裂症组。抑郁症评为部分责任能力者明显高于分裂症组,而分裂症组评定为无责任者明显高于抑郁症组。
表1 两种疾病做案时相关因素比较(略)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凶杀行为特征,主要是在精神病理症状的影响和支配下做案。由于精神症状出现的时间不确定,因此做案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强,多数案发前无计划、无预谋。本症患者常常公开做案,案发后又滞留现场,缺乏自我保护性,对危害行为供认不讳,并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确的。其辨认控制能力多为丧失,部分为减弱,因此无责任能力者比部分责任能力者多。少数分裂症患者做案前有计划预谋,但受疾病的影响,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仍属减弱。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患者,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不受损者非常少见。
抑郁症患者做案类型及特征较为复杂,一般分为扩大性自杀、间接性自杀、报复性杀人3种[1]。
扩大性自杀指抑郁症患者在自杀前,为了不让亲人留在世上受苦受罪,出于怜悯之心,而将亲人杀害。这是一种病理性思维逻辑,是在抑郁情绪基础上产生的认知障碍,是自我否定的扩大和延伸。他们对客观事物均做出悲观的解释,是认知扭曲[2]。他们错误地认为,亲人在受苦、受罪,根本无法体验亲人们是“苦并快乐着”,至少是“好死不如赖活着。”这种认识扭曲在性质上是与妄想性质相同的思维内容障碍。因此,他们在实施凶杀行为时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间接自杀的抑郁症患者,情绪严重低落时丧失生念,多次自杀不成,于是去杀害别人以达到让司法部门将其判死刑的目的,又称曲线自杀。该类患者做案时很少一时冲动,通常经过较长时间的考虑与计划预谋后实施,做案后通常立即自首。该类患者对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违法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但他们对行为的实质性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只是没有达到丧失程度,应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抑郁症报复性杀人是抑郁症患者自杀前对有嫌隙的人怀恨在心,企图报复杀害对方,同归于尽。做案前有计划、有预谋,患者辨认能力无明显受损,并且有现实动机。如抑郁症状严重有明显自杀观念及行为者,评定有部分责任能力。轻性抑郁症报复性杀人行为,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参考文献】
[1] 马世民,贾谊成.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M].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8:236-243.
[2] 沈渔?.精神病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435.
作者单位: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辽宁 锦州 1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