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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8年第20卷第22期

医疗护理在防范医疗事故中的作用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关键词】医疗事故医疗护理法律责任法律意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在就医时保护自己就医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就医过程中的自我利益保护观念也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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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 医疗护理 法律责任 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在就医时保护自己就医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就医过程中的自我利益保护观念也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就成了摆在医护人员面前必须解决的课题。

  1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医疗事故及院方责任的界定
   
  我国于2001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此可见,在法律规定中,医疗事故有以下含义:①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产生的事故;③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而造成。④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在这里,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二是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一般承担3种责任(不包括医院对责任人的处罚):

  1.1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内容包括: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②住院患者的住院病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③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除此之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亦由医疗机构提供。

  1.2  在民事诉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在诉讼中,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1.3  医疗事故确定后的赔偿责任  因与论题无关,不再赘述。

  2  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几种不利现象
   
  从我国医疗体系及医疗机构的现状来看,与法律规定相比,除了医师水平亟待提高外,护理工作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因护理不利而导致医疗纠纷,直至发生医疗事故的事例并不少见。导致医疗事故的护理不利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差  医护工作是一项高强度、高风险、耗费从业人员精力的工作,凡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会面临无休止的加班,再加上我国现有的护理人员数量与需求的巨大反差,工作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但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护理人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差的问题,特别是漠视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身职责。集中体现在工作中有应付心理,对护理职责漠不关心,认为医疗事故是医生的事,与我无关,对相关法律规定不闻不问,护理病人不热心、工作不积极主动,医生交待的事就办,没交代明知应当去办也“看不见”,对病人更是不喊不动弹。这种情形的存在,往往会使医生对病人病情的了解渠道出现阻塞,无法准确、及时地了解病情,从而耽误治疗的最佳时机。

  2.2  在工作中忽视细节  护理工作是一项繁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其严谨与否、细致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的效果。以最常见的病历为例,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其中,首页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病历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以上都是每一份病历必须书写的内容,但是现在大部分医护人员,特别是护理人员并不是认真逐项填写,这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2.3  护理时不注意方式,忽视患者心理  这是当前护理工作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有的护理人员虽然很热爱护理工作,也很尽职、尽责,工作兢兢业业,但在思想上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在工作中不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而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忽视患者的心理和情绪变化,致使工作方式过于简单化和程式化。这些人在工作中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冷、横、硬、烦、翻,即待人接物冷淡、工作态度蛮横、说话方式生硬、对待问题不耐烦、爱和别人翻脸。这种工作态度,容易使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对医院产生不信任感,给治疗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为发生医疗事故埋下隐患。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患者就是因为护士的一句话而迁怒于医院,与医院发生纠纷,以致最后将医院告上法庭。

  3  使医疗护理成为防范医疗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从上述两个看似不相关的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对医疗事故的规定是科学、严谨而又广泛的,作为医疗护理人员,只要在思想、工作和自身修养上有一点疏漏,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只有从法律规范入手,追根溯源、防微杜渐,才能使医疗护理真正成为防范医疗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3.1  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护理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把事业心和责任感上升到法律的角度去抓、去管。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大力宣传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使医护人员充分了解到,他们是在依法行医,但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义务,一些看起来并不起眼的“小事”恰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大事,一旦违反会产生个人无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要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去教育人,建议医院与当地法院建立联系,及时取得相关的典型案例,用活生生的例子暴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结合“八荣八耻”教育,使广大医护人员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及依法治国的角度,知荣明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操。

  3.2  用严格的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更加完善的岗位责任制。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谨、科学的工作规程,把护理人员每班的工作量化为具体的指标甚至数字,并建立档案,统一保存、定期检查、奖优罚劣;其次,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凡是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不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都要从治疗程序的最后一项开始,逐项向前检查,直至查到错误或过失的源头为止,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三,制度建设要严谨全面,无空可钻,使得医护人员不能轻易犯错;同时,制度要有很好的可操作性,使医护人员能够顺利完成而不犯错。如果在制度建设中能够做到以上三点,防患于未然就不会再是一句空话。

  3.3  由法入理,在护理工作中提倡和谐护理观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但是,大部分患者,尤其是重症患者的心理往往会随着病情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患者的忌讳肯定会比正常人多。因此,必须在护理人员中提倡和谐护理观。在护理人员中开展和谐护理观教育,从法律入手,由法入理地进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公民的人身权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一些行业性规范,特别是一些服务性的窗口行业,规定的则近乎于苛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护理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就不可避免地染上法律色彩。其次,从情理上讲,医院是为患者提供服务的,患者到医院就医,付出医疗费,医院就应当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良好服务。第三,从效果上看,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和谐关系会有力地配合治疗,提高医疗工作的效率。


作者单位:内蒙古赤峰市安定医院,内蒙古 赤峰 024006

作者: 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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