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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合作平台在线期刊中华中西医杂志2004年第5卷第17期医院管理

医疗事故争议与责任意识

来源:INTERNET
摘要: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1]。这就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对医院的监督,促使医院和医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改善服务质量,采取切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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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新形势下科学公正处理医疗事故的要求,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1]  。这就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对医院的监督,促使医院和医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改善服务质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

  1 医疗事故争议产生的条件和动因

    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发生的不良后果认识不一致的医患纠葛。看似简单的医疗事故争议,却涉及到复杂的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这是不易为患者家属理解的,也是容易出现矛盾的原因所在。但有的医疗事故争议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观念没转变和责任意识不强所引起。

    1.1 医学的复杂性 医学是一门需要不断探索未知领域的科学,受科学整体发展渐进性,患者疾病机理复杂性,受医务人员认知能力局限性的影响,难以完全弥补技术缺陷和规避责任风险,医疗工作的实际效果与人们的预期后果及主观愿望往往存在差异。加之少数医务人员人文素养、责任意识、服务理念、落实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使医疗服务工作难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潜藏一些不安全及不稳定因素,成为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条件和动因。

    1.2 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分科过细,只局限精通本专业的知识。年资低的临床经验少,有些医生医疗技术水平不过硬,容易引起误诊或漏诊而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在医疗服务市场竞争中,个别科室和少数医务人员不是靠积极发挥医疗优势和专长来提高服务质量吸引病人,而是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争夺市场,尤其在开展一些新的诊疗项目和技术活动时,不能认真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可能发生的难以预料的意外,因避重就轻而引发医疗事故争议。

    1.3 医务人员的观念 医务人员适应医疗市场需求的能力和观念的转变缓慢,缺乏应有的危机意识和应急措施,医疗质量管理的力度不够,如外科、妇产科、骨伤科等手术科室在快节奏的运行下,其危机因素和潜在的隐患往往被忽视,忽略病人的心理需求和尊重患者权益不够,致使医患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1.4 责任心不强 “首诊负责制”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查体不认真、观察病情不仔细;接诊、会诊不及时;遇到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时,各科室推诿病人;病历书写不规范,甚至不写病历;对濒死、危重病人有时行动迟缓;应该做的化验、检查不立即做,该用的药品不立即用,甚至在病情突变时医生不能及时到位;操作中无菌观念不强,三查七对不落实等而产生医疗事故争议。

    2 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方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了3条合法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及法律诉讼。

    2.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必须遵循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 [2]  :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属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有效的原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公平、合法。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前提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应当说这更有利于医疗事故的及时解决,更体现了解决医疗事故的及时、便民、灵活的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 [3]  。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医方会告知患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的方法还有行政调解和法律诉讼。

    2.2 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总结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几十年以来的经验教训以及吸收借鉴国外医疗事故处理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调查,讨论与论证,把这一工作赋予了具有中立、民间性质和汇集各方面专家的社会中介组织———医学会。医学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组建专家库,采用随机方法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诊疗护理的规范与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地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判断,从而为科学、公正、客观地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良好的科学依据。但病人及其家属会误认为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受相关医务人员的影响,可能做出不利于患方的鉴定结论,所以一些人更愿意走法律诉讼的途径。

    2.3 法律诉讼 在医疗争议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均有举证责任,但双方举证范围不同,举证责任有轻重之分。患者只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并受到人身损害,这一举证责任比较容易完成。而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是复杂并有较大难度的,关系到案件审判结果,所以负有重要的举证责任。

    3 增强责任意识减少医疗事故争议

    3.1 强调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保证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救治的有力措施。首诊科室必须全面负责患者生命体征及病情,尤其是对未明确诊断或跨专业的病人,应始终负责直至诊断明确。若主要疾病与本科关系不大再合理、稳妥转交其他科。

    3.2 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检查病历,进行医生呼叫到岗抽查,监督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的落实。

    3.3 加强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医务工作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急病人之所急,对病人要耐心、关心,要进行换位思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医院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医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尤其是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

  3.4 医疗服务人性化 医疗服务是高科技、高情感、高风险的服务。医务人员不仅要会治病,更要会待人。医生应就诊断、用药、手术等情况与病人和家属及时沟通,因为它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对人的尊重。

    3.5 住院医生到医务处轮转 [4]   住院医生到医务处轮转,

    除了能强化住院医生医疗质量意识,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 而且可以见习和尝试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知道医院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艰辛和困难,并能从中得到启迪,成为今后在医疗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和发生的问题,从而自觉改善服务态度,刻苦钻研医疗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诊断、医疗技术和增强责任意识。

    3.6 努力实现医患关系的“零”距离 [5]   医患关系是医生和患者在医疗实践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人际关系,表现为双方心理上的关系和情感上的距离。如果双方在相互交往中都获得了各自的满足,医患之间就能相互信任、彼此理解,进而发生并保持接近的心理状态,使情感距离越近,甚至亲如家人,“零”距离应该就是这个意思。要实现医患关系的零距离,就必须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更新服务观念、增强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 徐玉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序言.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4.

    3 王德国,王敏,王时霞.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点认识.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2,18(10):606-608.

    4 杨维兰,张笠.谈住院医生医务科轮转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3,19:20-21.

    5 李传俊.谈当前医患关系的趋向.中华医学管理杂志,2001,17:249.

  作者单位:200080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

作者: 范文姬 20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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