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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医学实践杂志2006年第5卷第9期

一起被否定的食物中毒案件

来源: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摘要:2004年7月28日上午,我县卫生监督所接举报人方某(系在海安打工的湖北人)来访,反映其妹7月27日早上在海安新园市场向一卖桃人(钟某)购得紫桃5斤,回家3人食用后均发生面色苍白、头昏、呕吐等中毒症状,现3人正在海安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随即派2名监督员赶赴县人民医院,调查了解病人中毒的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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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28日上午,我县卫生监督所接举报人方某(系在海安打工的湖北人)来访,反映其妹7月27日早上在海安新园市场向一卖桃人(钟某)购得紫桃5斤,回家3人食用后均发生面色苍白、头昏、呕吐等中毒症状,现3人正在海安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报后,县卫生监督所当即要求病人家属禁止继续食用紫桃,并将吃剩的紫桃迅速送检,同时将部分样品留作证据保全。随即派2名监督员赶赴县人民医院,调查了解病人中毒的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初步判定是因食用紫桃引起的中毒。当日,卫生监督人员又赶赴卖桃人钟某家中进行调查,现场采集了桃树上的桃子和家中待售的桃子作为证据保全。

    1  中毒经过

  2004年7月27日早上,海安县某经营部(海安镇人民西路80号种禽公司内)老板方某的妹妹到新园市场买菜,在市场西大门向一卖桃人(钟某)选购了5斤紫桃,然后进市场购买了苦瓜、豇豆、茄子等菜,回家后大约9:00左右,先后有3人吃了桃子,食后均出现脸色苍白、大汗淋漓,头昏、呕吐等症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根据临床表现和化验结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7月28日早上,方某带着吃剩的部分桃子到新园市场找卖桃人,正好卖桃人钟某还在原地方卖桃,方某等人就到市场办公室找负责人反映,经市场人员的调查核实,卖桃人钟某承认7月27日方某的妹妹买过他的桃子,确定了双方的买卖关系。

    2  调查情况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县卫生监督所将证据保全的3份样本送南通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1#紫色油桃(树上现采的)未检出甲胺磷;2#紫色油桃(家中待售的)未检出甲胺磷;3#紫色油桃(方某家属吃剩的)检出甲胺磷含量为4.71mg/kg。3#样本方某自送检测结果也含有甲胺磷。3份样本检测结果不一。根据这一新情况,办案人员展开了纵深追踪调查。

  据卖桃人钟某回忆,他家桃树曾在一个月前施过药,药名为除虫菊脂,根本未使用甲胺磷。7月27日、28日两天,钟某从自己家的桃树上现摘现卖,共卖出100多斤紫桃,除卖给方某的妹妹外,他记得还卖给一个在新园市场卖衣服的(邵某)和一个在市场卖西瓜的,在对新园市场内卖衣服的(邵某)进行调查时称,她买了钟某大约2斤紫桃,她吃了1只,剩下的她媳妇和孙女当天全部吃完,食后均无反应。

  为了防止有其他中毒人员漏报,县卫生局8月15日发出通知,要求驻县城各医院对7月27~31日收治病人中的农药中毒病人资料进行上报,结果除方某等人这一起事件外,其他未发现类似中毒情况。县卫生监督所及新园市场亦未接到其他类似的中毒投诉。

    3  结论

  经咨询县政府法制局、县法院行政庭及上级业务部门,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认为在这起事件中,买卖双方的关系是确定的,病人中毒所吃的桃子中检出甲胺磷以及发生有机磷农药中毒也是事实,但钟某所卖的桃子系自产自销,先后共卖出约100多斤,除这起中毒事件外,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其他吃过这种桃子的人均无1例反应,且其桃树上摘下的桃子及家中待售的桃子中也未检出甲胺磷,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和认定方某家所购紫桃含有甲胺磷农药与卖桃人钟某有直接关系。方某所反映的问题已不再属于一般的食物中毒投诉,对本案的最终处理,已非卫生监督部门职能所及,应视为涉嫌投毒,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4  讨论

  甲胺磷属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用于果树、蔬菜、烟草、茶树及农作物上。卫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大力宣传和教育广大菜农、果农及农户在农药使用上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不要随意使用违禁农药,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和普及购买蔬菜瓜果的防范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能力;农业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和销售违禁农药的单位 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蔬菜瓜果要严格把关,实行准入制,加强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示,大力提倡绿色食品,正确引导百姓消费。

   作者单位:226600 江苏海安,海安县卫生监督所

  (编辑:石  岚)

作者: 阙文进,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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