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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患纠纷成因法理分析与防范对策探讨

来源:中华实用医药杂志
摘要:【摘要】本文依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床护理实践,对护理纠纷发生发展的有关因素,从法理学角度加以分析讨论,并就护患纠纷与事故的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医疗纠纷。防范随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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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依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床护理实践,对护理纠纷发生发展的有关因素,从法理学角度加以分析讨论,并就护患纠纷与事故的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法律法规;医疗纠纷;防范

        随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护理人员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为患者提供服务,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如何从法律角度依法履行护理服务行为、力求减少与避免发生护患纠纷、出现纠纷后又应如何依法妥善处理仍是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大抵以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技术水平和敬业精神等缺陷最为常见,由于护理人员负责具体而又直接的操作工作,如若工作中粗心大意、操作失误、擅离职守也易导致纠纷,笔者试从法律关系角度做一探讨。

    1  护理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1.1  护理工作中查对制度执行不严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程,防范医疗差错事故。大多数护理纠纷案例的发生,属于护理差错范畴的居多,多因护士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例如粉针剂未经配套溶媒溶解,误将粉针剂溶媒单独注射。在执行甘露醇输液治疗中,如在输液前观察液体没有做到“一看、二倒、三摇、四再看、五拧瓶”等检查,有可能给患者使用结晶状的甘露醇,导致患者不满甚至纠缠不休酿成纠纷。此外,在执行医嘱过程中,由于“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执行不认真、不细致,导致患者服错药、打错针的事例屡见不鲜。

    1.2  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强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法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如给患者治疗、服药执行查对制度不严格,造成患者服错药、打错针,甚至实施错误治疗,虽然患者不出现相关副作用的症状和体征,但是由于护理工作的过失行为,给患者的心理、生理带来了潜在的不良影响,事实上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患者常常要求索赔。因此,护理工作中必须增强“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护理行为上的过错,客观违反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尽管损害后果不明显,但存在侵权行为,难怪患者维权,要求赔偿甚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  患者及其家属的过度维权  患者和家属维权意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各级医疗机构应该从各方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患者或家属,不了解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不懂医学道理,将自己作为商品消费者对待,表现为过度维权。如过分要求护士配药前要讲明用药依据、副作用等,患者依据自己的惯性思维要求医护人员做这说那,一旦不能满足要求,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干涉,因为一点疑问纠缠闹事,小则辱骂护理人员、无理索赔,大则渲染经过媒体曝光、经由法院提起诉讼,甚至打杀医务人员。有的案例是因患者和家属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过度强调自身利益而引发护理纠纷。有的护患纠纷,护理人员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更不具备医疗事故以及构成赔偿责任的要素。

    1.4  护理工作失误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有的案例是因为护士工作繁忙,未能及时巡视病区查看患者,患者可能发生坠床,或擅离病区发生车祸、溺水等意外伤害。此类案例争议要点在于,无论护士如何繁忙,没有及时巡视病区的事实客观存在,即患者住院后的平等医疗权益被侵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意外伤害致使患者健康、心理、经济等方面蒙受损失,医院因为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及其后果的存在多数败诉。

    1.5  护士履行护理工作职责患者不予理解  有的案例因为患者和家属不了解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单方强调理由引发纠纷争议。如有的患者因为违反住院管理规定,不服从医务人员纠正,借故采用其他方式,无理要求护士向其公开道歉并要赔偿。如果患者入院之后,护理人员按照要求已经做过宣教,而是患者或家属“明知故犯”,没有自觉遵守住院管理的相关制度,护士严格管理本义是对患者的负责,是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的需要,不但没有侵权行为;相反,患者或家属的无理取闹行为,是对正常工作的妨碍。

    1.6  媒体误导医疗服务消费等同于普通消费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患者就医属于消费行为,但是医疗服务具有一些特殊性,如病情的复杂性,医疗服务的不及物性与不可重复性,发病时间和治疗后果的不可预测性等特点,使得医疗消费与普通商品消费差异存在显著性。如有的患者就医前,疾病已对机体造成损害,无论是否治疗潜在风险已经存在,这种固有风险并非医护人员额外施加。如果患者预后不佳,再将自身疾病的潜在风险转嫁给医护人员是极其不公平的。有的媒体和消协不尊重事实经过情况,将医疗消费作为普通消费加以夸大误导宣传,加剧医患关系紧张。况且,医学科学的发展永将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发展。因此,患者看病就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消费,完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医患关系,医患双方不但不会“和谐”,“裂痕”反而加大。

    2  对防范护理纠纷和谐护患关系对策的探讨

    2.1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医疗护理服务工作常规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例》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医事法”立法基础。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及民事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正式加入WTO,国际医疗机构的进入以及私立医疗机构数量的快速增加,医疗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医疗纠纷事故也将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应该加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医患双方更加科学合理地分担医疗服务风险,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更加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护理实践工作的死角、缺位和补位不及时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环节。所谓缺位与脱节既包括了工作环节上的医护、护护、医患、护患之间的死角与脱节,也包括了工作时间上的死角与联系脱节,最常见的如交接班、节假日、夜班时间等。如果医护人员能从医院大局出发,重视医院与患者之间是提供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义务开展工作、规范医疗护理服务行为,建立医患间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互动关系,医患之间也不会产生对立情绪,医患纠纷将大为减少。

    2.2  加强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科学有效、持续改进医疗护理服务质量  要建立一整套的医疗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围绕质量管理要求,不断改进与提高环节服务质量,分析影响质量存在因素或可能存在的潜在性问题,不断加以持续改进,加强预防纠纷事故防范措施研究,从根本上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从而有效地减少或杜绝护理纠纷事故的发生。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医疗管理质量体系,将所有医疗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卫生部公布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可作为医疗护理质量控制与评价的基础蓝本。二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制度、规范行为是医护人员的基本守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需求。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必循。护理管理部门通过检查、督促、考核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改进环节。三要合理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由于患者享有平等医疗权,护士对每位患者既要一视同仁,也要注意轻重缓急。在工作量较大、危重病人较多的情况下,有关管理部门领导要及时调整和补充护理人员,确保临床一线护理工作质量到位,避免人员缺额导致护理工作不落实,甚至侵犯患者权益的事件发生。四要确保一切医用物品、药品质量。保证为患者提供与使用的物品、药品、器械不发生质量问题。

    2.3  抓好医疗法律法规学习和宣教工作,增强医患双方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  如广泛开展医疗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报告和学习学术活动。一要有效改变医护人员“懂医不懂法、懂法不执法”的被动现状,临床工作中对执行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医疗护理常规的意识淡薄现象,一旦发生纠纷事故,方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为时已晚。医护人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在实施医护行为的过程中如何依照操作规程,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差错纠纷。二要加大对患者和家属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培养正确规范的就医行为和道德,积极主动配合医护人员进行诊疗活动,遵守就医程序和医院有关管理制度。医护人员除了职业特殊之外,和其他公民的法律地位同样是平等的,享有被尊重、被理解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有的患者因为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规范,无端提出不合理要求,动辄打骂甚至杀害医护人员,不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而且也扰乱了医疗机构的工作秩序。因此,必须强化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确保医患关系在法律法规的共同约束之下,达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护理人员服务意识增强了,工作中减少疏漏,有了不足能够及时得到补位,注意缓解与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一般情况下均可得到患者和家属的理解,相反则不然。

    2.4  加强医护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力求实现医患双赢  对患者疾病的诊疗护理过程,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对疾病加以调研与干预的过程,人是第一位的。双方应在“平等、尊重、诚信、仁和”的原则下,进行艰苦细致的复杂劳动与合作互动过程。由于护患双方存在对诊疗信息认识不对等状况,因此需要相互理解信任,不断沟通调和。一是要尊重患者,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权利为“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可以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也可理解为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对患者的权利和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规定。患者权利有健康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隐私保密权和名誉权,越权进行医疗活动对质量产生巨大危害。二是要加强沟通,沟通可以消除不良情绪,提供健康的心理支持,护患双方的认同感,有利于诊疗活动的有序进行。沟通既是现代医学发展的需要,又是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倾听与交流,同情与耐心,坚持原则与疏导协商,是下一步医疗活动的前提。心理慰藉对于疾病的治疗作用显而易见,患者需要安全、生理、心理、生活等多方面的支持,更需要爱的归宿感和被同情被尊重的渴求。医务人员只有与患者真正从心灵上沟通,深切感受患者躯体和心理上的痛楚,与患者结成合作伙伴,通过先进的诊疗技术,才能获得最佳诊疗效果。双方达成共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关系。三是要及时通报风险,如护理中要将每一项操作的目的、方法、过程与风险告知患者与家属,特殊治疗操作应征得同意,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这既是尊重患者权利的体现,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                                        

    综上所述,无论社会多么文明进步,要彻底消除医患之间医学知识和临床信息不对等的状况是不可能的,因此,妥善解决医患矛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全社会、患者与家属、医务人员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信任,共同努力,才能有望实现真正意义的和谐的医患关系。医务人员的真心付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真正理解,更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作者单位:100043 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

  (编辑:邓  锋)

作者: 夏英露 200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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