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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8年第6卷第4期

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与监管探索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非法行医现象是社会的一大毒瘤,严重危害着人们特别是低收入者的身体健康。本文通过举报、明察暗访、严密调查取证与法规研究、案例分析等手段,详细分析了非法行医的各类表现形式与种类,并积极探索了一些有益有力的打击非法行医措施。文中探索实施的非法行医识别措施、严格卫生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实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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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行医现象是社会的一大毒瘤,严重危害着人们特别是低收入者的身体健康。本文通过举报、明察暗访、严密调查取证与法规研究、案例分析等手段,详细分析了非法行医的各类表现形式与种类,并积极探索了一些有益有力的打击非法行医措施。文中探索实施的非法行医识别措施、严格卫生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实行移交与全民健康教育措施等对打击非法行医现象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非法行医 表现形式 卫生监督 方法探讨

   打击非法行医是规范行医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然而,非法行医行为,却禁而不止,打而不绝,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1]。遏止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已成为卫生监督部门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为此,我们近年来对我市的非法行医的现象进行了调研并严厉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结果分析总结如下,供同道们参考。

    1  非法行医的现象与表现形式[2]

    1.1  无证无照公然挂牌开业行医  这是一类有正常招牌、固定场所却没有取得合法行医手续的非法行医行为。门前往往挂有××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或××门诊部的牌匾,内部布置如正规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也着正规工作服,甚至挂牌服务,给人以正规医疗机构之感觉。检查却发现,这些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药房发票也多系自印的收据,在内的医护人员当然无一执业注册在该服务点。

    这类非法行医机构由于貌似正规,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必须毫不手软地依法处罚与取缔,并配备公共舆论进行宣传与监督。我市2004年依法取缔的一起规模较大的挂有××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案例时就邀请了市电视台、法制报记者等一起参与报道,同年卫生部《健康报》对此也进行了报道宣传,从而达到了处理一个、震慑一批的目的。

    1.2  无证无照“隐蔽”行医  这是一类大量存在的非法行医“窝点”。尽管该类非法行医诊所仍然有固定的场所与人员,但大都位于较为偏僻的出租屋内,门上也无具体的名称,大多仅挂有“诊所”二字或以一个红“十”字取代,相对隐蔽难找,但周围居住的人却都知道那是一个看病的场所。这些场所当然无一例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甚至从业的“医生”、“护士”也没有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有些甚至从没经过正规的医、护培训。

    这类黑诊所就诊的人群大多是周围无医疗保险的居民与大量的外来民工与临时居住者,贪图“方便”、“便宜”,于是“小毛小病”、“感冒发热腹泻”等一般到附近此类的黑诊所就诊。

    1.3  药店坐堂行医的非法行医行为  某些药店为获得某些药品的高额利润,除进行印发广告宣传外,往往雇请医生以坐堂给人诊治的形式推销高额利润的药品。这是一种跨行业经营的行为,药店有销售药品的正规资质,但无行医所必备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内坐堂的医生更不可能获得执业注册。很多情况下坐堂之“医生”也由不具备医师资质的人员披上白大掛冒充而成,目的只是为了推销药店内具有高额利润的某些药品。这种非法行医,对前往药店购药的百姓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1.4  无证无照的街边游医  游医无固定场所,属于居无定所、行迹无踪、“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诈骗式行医方式。这类游医摊位前多标有“祖传秘方”、“××学会便民医疗点”、“××节日义诊服务处”等诱人的招牌,甚至给来访人员进行简单的“义务”测血压、听诊心肺等活动“查病”,行推销高额利润药品、治疗器械甚至无生产厂家、无正规品名、无内容标识的三无“药品”,多带有诈骗性质。这些游医还多雇请“媒子”现身说法,原有××重病到处治不好,到这儿一用药十分灵光的欺骗手段,导致一些身患某些慢性疾患的患者上当受骗。

    1.5  持有合法的行医执照,却行非法行医之实  这是一类更具欺骗性的非法行医,该类场所虽具有合法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因其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等因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仅核准其一、二个诊疗科目,其却根据需要无限扩大,甚至无所不治。特别是开设容易获得暴利的男性泌尿科、妇科、性病科乃至计划生育服务如人流手术等,极大地超出核准的诊疗范围,坐诊人员很多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2  非法行医的种类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医学诊疗活动的行为。尽管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据我们调查,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种类别。

    2.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无疑是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不管聘请的医护人员是否有资质、设置诊疗是否规范,均属非法行医。

    2.2  超范围行医或采取出租、承包经营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的医疗科目规范行医,然而调查发现,有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未经核准或需专项许可、特殊许可的性传播疾病、美容科、传染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诊疗业务,属于非法行医范畴。当然,医疗机构出租、承包和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的,是明显的行医行为。

    2.3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自己执业注册的专业内从事医疗服务才为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第2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如牙科医生从事妇科诊疗等,按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其所从事的诊疗行为当然就属于非法。就如你尽管是驾驶员,但摩托车驾照持有者去驾驶汽车属无证驾驶一样。另外,使用刚毕业尚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的人员独立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也属非法。

    2.4  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  某些特殊诊疗活动,如计划生育、放射治疗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专业的考试取得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些特殊诊疗活动,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上岗证”、“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等。无专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岗从事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就属非法。

    2.5  未经执业注册或在非执业注册地点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4]178号“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文解释: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第39条规定处理。即属非法行医。

    另外执业医师变换执业场所,应立即办理变更注册。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特别是到无执业主体的场所执业,如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店坐堂行医等场所执业,当属非法行医无疑。在这类场所执业,机构是非法行医的窝点,人员是非法行医的主体。可分别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机构与人员分别做出行政处罚。

    3  非法行医的监管探索

    非法行医种类颇多,表现形式多样,监管也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手段。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正确识别、抓住现行、突击询问、迅速处置是打击非法行医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3.1  正确识别非法行医行为

    3.1.1  查看医疗广告  查看本市各类报纸医疗广告、街边分发医疗广告、门缝医疗广告等,“免费体检”、“采用国际最先进的检查治疗仪器”、“无所不能治”、“患者现身说法”、“专家头衔显赫”是这类医疗广告最常使用的伎俩。

    非法行医其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大多设置于卫生监督等执法部门不易查找之处,普通市民当然也不易找到。因而只有通过大量广告(大多是非法印制广告)来诱人前去。宣传当然就“天花乱坠”,除各类优惠与无所不治外,重点宣传性病、人工流产等让人羞于启齿的疾病,吸引那些“心情焦急”、“又要面子”的人前往。

    3.1.2  暗访体验非法行医的欺骗手段  非法行医者大多一见执法人员便作鸟兽散状,让你查无实据,难以处罚。因而对非法行医窝点,通过广告或举报了解地点后,应进行暗访调查,一是可以查证是否确为非法行医,最好通过录音、暗摄的方式抓住现行;二是可以防止非法行医者开溜。一旦明确非法行医行为,立即通知在外等候的执法人员火速到场行政执法。

    暗访人员要根据非法诊所广告上查验病种的特征说出一、两种症状,非法行医者往往就会让你做检查,然后把症状扩大,说明后果很严重,然后安抚,其能诊治,药品优惠,检测费全免等,你如还犹豫,一是即会有“患者”过来现身说法,一是会有“知名专家”告诉你不治疗后果的严重,你多半立即就能确定该诊所是“合法”还是“非法”。

    3.2  对照非法行医要点,仔细检查,严格执法  对非法行医行为,一定要进行详细的监督检查,根据非法行医的种类与要素逐一检查。对相关人员包括在内就诊的患者均要做好询问笔录,同时拍照取证,查清违法药品、诊疗器械与违法所得,对游医当场行政处罚,对有固定场所的非法行医行为根据法律的要求与时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3  做好重大案件移交,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如果被查处对象屡教不改,如非法行医者租赁的是出租屋,药品异地放置,室内大多仅放少量药,大多是空药盒、空瓶罐,你要没收就没收,反正成本极低。你前脚走我后脚开,反正你们卫生行政部门无人身控制权,或者非法行医者使用假劣药的,或者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了患者病情加重,甚至伤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则应毫不犹豫地将案件立即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惩处,以防止更大危害事故的发生。

    3.4  加强日常监管与宣传教育  打击非法行医,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应以集中打击整治与日常严格监管相结合的手段,对非法行医长期采取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永不让其生根发芽。

    另外,加强健康宣传教育,将对打击非法行医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利用电视、报纸以及社区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让市民认清去非法行医场所就医可能对自己健康造成的近期与远期危害,推行“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理念。让市民理解花适当的钱去社区进行身体的保健、治疗与康复是值得又安全的,远离非法行医场所,从而让非法行医者失去“客源”,这是打击非法行医最有力的手段。

    综上所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并不能一蹴而就,但是,我们通过对非法行医现象认真分析研究后,于近两年采取了全民健康教育、举报查处与明察暗访相结合,杜绝说情,严格卫生行政执法,重大非法行医案件移交公安检察部门等手段,已使得非法行医行为剧减。相信通过健康教育的深入开展,医疗卫生知识的日益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与规范,加上卫生行政执法装备与手段的不断更新,非法行医现象终将得到彻底的遏制。

【参考文献】
  1 廖兰芳.对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思考.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2(3):153-155.

2 唐圣春,张慧君.非法行医的表现及整治策略.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21(12):730-731.

3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02-26.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06-26.


作者单位:常州市新北区卫生监督所,江苏常州 213022

作者: 张迅 潘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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