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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前,师承或确有专长的民间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可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证。
省卫生厅准许的认定对象为:1989年12月31日前,经浙江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虽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属师承或专长中医、民族医的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符合要求者可在10月30日前,持相关材料到1989年12月31日前签发有效行医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跨县(市、区)申请,申请条件有: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注明为中医或民族医的;能够提供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合同或协议的;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确定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者实际工作经历,书面证明其为中医或民族医确有专长的。详情可登录“浙江中医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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