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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协议惹出遗产官司 亲生子为何丧失继承权?

来源:tom社会新闻
摘要:“我是母亲的亲生儿子,当然是合法的继承人,为什么要剥夺我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10月12日,满脸不服的张锦国拿着法院的判决,在成都市崇州法院门外表示,自己要为“继承权”抗争到底。一份惹祸的协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据张锦国称,自己父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也于2001年12月离开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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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母亲的亲生儿子,当然是合法的继承人,为什么要剥夺我对母亲财产的继承权?”10月12日,满脸不服的张锦国拿着法院的判决,在成都市崇州法院门外表示,自己要为“继承权”抗争到底。

  一份惹祸的协议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据张锦国称,自己父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也于2001年12月离开人世。在母亲去世后,他的四位兄弟姐妹们分掉了母亲留下的18万元,以及在蜀汉中路留下的一套住房,而自己却分文未得。

  让张锦国特别想不通的是,自己跟随父母共同生活了17年,对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1999年和2001年母亲与他签定的协议和赠与合同中,均未提及他不能享受母亲的遗产,因此他应当具有合法的继承权。“为什么我的合法权利被四位兄弟姐妹们无端剥夺了?”为此,张锦国要求四位兄弟姐妹退还他应继承的5万元现金及房屋享有权。

  对此,张锦国的兄弟姐妹们辩称说,自父亲去世后只有张锦国跟随母亲一起生活。1996年政府拆迁时,赔付给母亲一套当时价值40万元带店的住房,并以优惠价格分给张锦国一套住房。从1997年起3月起,张锦国把自己的房子出租,却搬到母亲的房中居住,无奈之下母亲只得同张锦国调换了房屋。1998年10月,母亲和张锦国签定了“家庭内部售房协议”,约定将母亲的住房以25万元的价格售予张锦国,而张锦国的房屋则折价5万元同母亲的房屋互换,并由张锦国补足差价20万元。此外,张锦国欠母亲的4万元房租也不必再归还,但自此以后张锦国不能再享有母亲的遗产遗物。

  谁是谁非尚待商榷

  “张锦国以25万调换了母亲的40万,这已经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他对母亲留下来的住房不能再享有继承权利。”法庭上,四位兄弟姐妹认为张锦国的诉讼请求毫无道理。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张锦国欠母亲的四万元房租已由张锦国享有,而1998年10月母亲和张锦国签定的“家庭内部售房协议”中的遗嘱内容虽在形式上有所欠缺,但内容合法,且是母亲的真实意愿。1999年和2001年,张锦国与母亲的协议和赠与合同已将“家庭内部售房协议”的内容全部推翻,因此张锦国对母亲遗产和遗物不能再享有继承权。

  当时见证签署“家庭内部售房协议”的中间人,72岁的郭强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时态度含糊,他称“家庭内部售房协议”是张锦国的姐姐张金珠写好后给他的签字,当时并没念给母亲听,张锦国本人也不在场。但是,张锦国的母亲既没表态,也没说遗产应如何分配。郭强说,“他们的母亲去世后,14万元的存款就被张金珠取走了。至于说他们以后是怎么分配的,我就不知道了。”

  在法院宣判完毕后,张锦国表示不服判决,称要为“继承权”抗争到底。张锦国说,当时他对母亲的铺面进行装修准备营业时,曾遭到姐姐阻扰,结果导致一年多无法经营,这四万元的房租怎么能算是母亲给的遗产呢?“母亲后来的两份协议及赠与合同中从未提及我不能享受遗产,这是对1998年协议的变更。同时,《家庭内部售房协议》无代书人,签名也不是我的笔迹。该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但是根据这样一份协议就剥夺了我的继承权,我的确不服”,张锦国坚决说道。(崇法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声明:转载本稿必须得到四川新闻网口头授权(包括已经签订转载协议的合作单位)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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