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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武永明 唐学仁)11月3日凌晨,一18岁的外地来兰打工小伙被一50多岁的男子在七里河桥附近一私人旅社实施“奸淫”,受了屈辱的小伙当日上午一大早向警方报案。
据了解,11月2日下午6时许,来自武山的18岁小伙张某在七里河桥附近找工作时碰见一5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对他说:“我是一个私人包工头,只要你活干得好,工钱不成问题,而且还可以长期跟我干。”好多天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的张某一口答应该男子的要求,随后跟随该男子来到七里河桥附近的一家私人旅社。为张某安排住宿后,该男子承诺眼下有一点小活让张某干,活干完后即可付200元工钱。
张某报, 3日凌晨时分,熟睡中的他感觉肛门部位一阵剧痛,惊醒后他发现该男子正在他身上发泄兽欲,该男子一边施暴一边对他说:“咱们玩一玩,事后我给你200元,这就是你应得的工钱。”而且,其双手还不停地在他前身上乱摸,看着一室同睡的10多个民工,怕吵醒后被他们笑话,他不敢吱声。一通发泄后,该男子便倒头大睡,而受了“惊吓”的张某一宿没合眼。清晨6时许,张某向该男子索要200元钱时遭到拒绝,而且,当晚一起睡觉的10多名民工都看着他哈哈大笑,此时,感觉身心受辱的张某来到小西湖派出所报案。
经民警详细询问,张某最后承认自己是为了200元钱同意的,自始至终没有反抗。民警当即讲明,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同性卖淫也违法
针对此事是否违法,记者专门采访了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丁律师,丁律师说,张某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违法,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对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丁律师说,向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道德,还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比女性向男性卖淫危害更大”;第二,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359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其中的‘他人’没有明确限于女性,所以男性卖淫也应该在刑法的涵盖范围之内。对比旧刑法曾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新刑法中则取消了‘女性’这一特定限制,将罪名改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张某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治安拘留。
新闻回放
近年来,一些同性恋者也开始组织并实施卖淫活动。据报道称,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警方接到举报,在一家名叫“正麒麟”的演艺中心有人从事同性卖淫。2003年9月,南京秦淮警方将李宁等人刑事拘留,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李宁等人。然而,检察机关最后认定李宁等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并将其释放。而后,此案惊动了全国人大。有关方面认为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应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告被判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据有关资料表明,通过同性性传播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成为艾滋病人的占总感染人数的0.2%。此现象足以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足够的重视。
本报记者 唐学仁 武永明
新闻链接 :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本报记者 唐学仁 武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