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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姐妹名字相同打官司争姓名

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摘要:本报讯(记者杨野实习生陈珠珠陈晓娇)一对同胞姐妹都叫同一个名字:李玉。她们最近为这个名字的归属闹到了合川法院。妹妹认为姐姐现在用的姓名本属于自己,要求姐姐停止使用。姐姐则说是妹妹一直在冒用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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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杨野 实习生 陈珠珠 陈晓娇)一对同胞姐妹都叫同一个名字:李玉。她们最近为这个名字的归属闹到了合川法院。妹妹认为姐姐现在用的姓名本属于自己,要求姐姐停止使用;姐姐则说是妹妹一直在冒用自己的名字。日前,法院对这一姓名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驳回了妹妹的诉讼请求。

  姐妹为名字打官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一对贵州的亲姐妹。原告李玉是妹妹,她诉称被告李玉原名李丽,是自己的姐姐,于2004年冒用了自己的姓名来到重庆合川与一男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移到合川。当她得知姐姐冒用自己姓名后,多次要求姐姐停止使用自己姓名,但对方均不予理会,所以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被告李玉辩称,自己从小就叫李玉,户口登记也是李玉。自己使用自己的姓名结婚迁户口均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是家里超生的妹妹,出生后根本未入户。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审理过程中,姐妹俩双方均提交了由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同姓名且相同号码的居民身份证。

  经查实,原告的户籍仍在贵州某县,户籍上只载有“长女李玉”,而被告原户籍地与原告相同,2004年李玉因结婚户籍迁入合川。

  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公民一般以户口登记的姓名为其合法姓名,以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为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证件。原告虽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与被告相同姓名相同号码的身份证,但不能证明被告有干涉其使用或盗用假冒其姓名的事实,而公民对公安机关有关户口管理和身份证签发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裁判范畴,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 200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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