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食品生产、销售、出品更为艰难,因为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并且现实中也更多的受到发达国家关于食品
出口的市场壁垒的限制。在“全球
食品安全(北京)论坛”上,来自世界各国的人士也谈到了这一点,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我国在《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中也阐述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问题及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六大市场壁垒妨碍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
研究报告认为,目前妨碍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市场壁垒主要有六种:产品注册、出口文件问题及海关规范、SPS协议、技术壁垒;运输及搬运规范、投资与融资问题;国际贸易规范。
其中最常遭遇的是发达国家为保护国内市场而制定的各种技术壁垒。它包括:不断增加的检测项目;不断提高的、高于实际安全需要的标准水平;高度严格而复杂的检测程序和高度敏感的检测工具;严格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质量认证制度;可追溯到产地农场甚至生产地块的标签要求;高度精确的农场操作程序;对出口企业采取注册备案制度及其他登记
管理制度。
研究人士认为,WTO体制中发展中国家面对的困难很多。WTO及其框架下的关于国际农产品贸易的SPS协议本来旨在贯彻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将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要降到最低程度,为国际农产品贸易提供一个统一的平台,巩固多边贸易规则并保护消费者。但在实际运行中,发展中国家面临艰巨的挑战。
其一,Codex委员会、OIE委员会、IPPC委员会在制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时,不一定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人员,参与能力较弱。发展中国家可以加强公共部门的能力建设并与有共同利益的国家结盟。
其二,食品安全管理越来越多地使用过程标准,给衡量国家之间贸易对等性带来困难。SPS的原则是要求风险结果的对等性,但事实上,在
进口贸易中,由于对不同国家要求不同的过程标准,所以需要具体衡量是否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承担了不同风险。这就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Codex委员会的关于风险评估及对等性裁定的讨论,以保证不受制于过高的食品安全标准。
其三,对具体商品而言,进口国往往要求的是对等性的体系而不愿接受对等性的结果。发展中国家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必须建设其政策分析能力和危险评估能力、控制动植物危害和进口物品危害能力。若同一区域内的国家有共同利益,则可以进行区域合作。因为对某些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不具备相应的公共管理能力,要建立一套保障最低安全标准的法制系统,其成本都难以负担。
其四,SPS协议条款执行中的问题。进口国应用SPS协议条款时拥有太大的随意性权利,反而阻碍贸易。比如,有时被用作禁止进口理由的食品危害不存在或根本就不重要。SPS条款在解释和应用时有大量问题。例如,SPS的“适当科学”是很含糊的原则,这种原则大大降低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由于资源条件限制,发展中国家实际上没法作为平等成员参与SPS规则执行。为方便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SPS协议,SPS鼓励发达国家对其提供帮助并在贸易中提供特别待遇。但事实上这种帮助微乎其微。国际贸易审议委员会、世界银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等已经开展了一些项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帮助,加强其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能力。
国内食品安全管理缺失成严重内伤
如果说发达国家制定的许多技术性壁垒是导致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品难的外伤的话,那么自身食品安全管理缺失则是严重的内伤,而这些内伤却只有自己解决方可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站稳脚跟。
从目前来看,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常见问题有:缺乏统一而全面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现有的食品相关法规不够严密、分散、重复甚至出现冲突,同时又有很多安全法规的空白地带;缺乏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权威部门。各相关部门管理食品链的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部门职能和管辖范围存在重合或空白地带。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食品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检测
检验体系落后。很多产品没有相应的安全标准,检验设备落后残缺,技术人员缺乏,资金困难;食品监督体系混乱,司法程序效率低下,寻租行为严重;缺乏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与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消费者保护运动处于起步阶段,对现有的正式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影响力较小。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的有关专家教授建议,要治理好内伤,发展中国家必须建立有效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必须使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有可靠的权威性,有能力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并将资源运用于最重要的危害源;运用危害评估比较方法对危害管理项目排序;根据国家政府能力和实际需求制定适当的安全标准;加强对基本卫生条件的投资,改善食品经营条件;与食品行业及消费者合作并提供食品安全教育和信息;对企业和食品经营者进行基本检疫培训;运用HACCP原则预防食品危险,让食品行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吸纳利害攸关者参与公开的决策制定过程;评估公共健康效果等等。
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政府需要更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组织及其标准制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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