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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麻某、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麻某、徐某在开办某肉制品公司期间,自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二人以每公斤19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从王某、刘某等人处收购病死、死因不明及未经检疫的牛马肉36吨,将其加工成熏马肉、熏马肠,并添加卤料将病、死牛马肉冒充鹿肉、骆驼肉、牦牛肉加工成雪山鹿肉、大漠驼肉、牦牛肉等肉制产品,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及企业自检的情况下包装出售。麻某、徐某将上述肉制品发往该肉制品公司下设的三个专卖店、伊宁市多家超市、酒店等进行销售。仅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间,假冒的雪山鹿肉、大漠驼肉、牦牛肉的销售金额总计77.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麻某、徐某作为肉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销售人,为牟取利益,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法院一审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