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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最高可罚3万

来源:www.foodsafe.net
摘要:牛奶“禁鲜令”曾在奶业界掀起不小波澜,记者上午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凡含蜂皇浆的食品,都应标明“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等字样。今后,凡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可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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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奶“禁鲜令”曾在奶业界掀起不小波澜,记者上午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凡含蜂皇浆的食品,都应标明“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8项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者保健作用;夸大功能、贬低同类食品、利用标识弄虚作假;使用国旗或人民币对产品进行宣传等。

    规定将于年内开始实施。今后,凡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处以1万元罚款,而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可最高被处以3万元罚款。

    特殊食品需加警示规定

    ●食品含蜂皇浆:

    应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

    ●牛奶:

    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

    ●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

    应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

    ●“低脂肪、无脂肪”食品:

    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饮食可能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作者: 200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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