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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的问题食品可由第三方机构处理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5月23日起至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有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后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若是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采取补救措施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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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3日起至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版《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有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后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若是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而被召回,采取补救措施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5月24日《新京报》)。

    面对乱象丛生的食品市场,国家质检总局能从保障民众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做到“乱势用重典”,规定被召回的“问题食品”若非因标识有误,一律无害化处理并不得再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能有力杜绝“问题食品”被暂时封存后采取隐秘方式重新“进口”的现象,其情可嘉,其举措有力。

    但是,规定召回的“问题食品”不能剁巴剁巴又掺和到食品生产原料中,或者经过染色等“化妆术”后再度出售,不能指望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良心发现和道德自觉。事实证明,既然“问题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前置环节敢于昧着良心办事,那他们就不惮于为了利润而继续铤而走险,采取种种欺瞒手段让“问题食品”重入市场。

    缺乏专业知识和检测设施的民众,将食品监管的重任托负给政府部门,因此,政府部门应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全流程进行严密监管。但截至目前,对企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食品”尚无明确的监管部门和处理程序。解决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将“问题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与召回食品隔离开来,由政府部门或政府督促指导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就能取得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效。

    由公共机构或专业力量来处理“问题食品”,也是技术上的需要。去年媒体披露山西一家乳品有限公司焚烧奶粉方法欠妥,不过是“处理一种毒物,又产生一种毒物(二口恶英)”。而较为可取的“分离处理”方法,在国外已有成功先例。换言之,处理问题奶粉需要借助“高新技术”。如果没有公共部门的充分介入、指导、帮助,企业为了省钱省事而采取等而下之的处理方法,也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 20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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