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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2015年8月19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402025891号令,修正“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修正后的全文如下: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二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化学物质:指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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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19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402025891号令,修正“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修正后的全文如下:

   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 化学物质:指自然状态或经制造过程所得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包括维持产品稳定所需的任何添加剂,或制程衍生而非预期存在于化学物质中的成分。但不包括可分离而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结构的任何溶剂。

   二、 登记人:指依本办法规定,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输入或在境内制造新化学物质,并完成登记程序的厂商或机构。

   三、 天然物质:指未经加工或只经人力、重力、机械等作用,溶解于水、以水萃取、蒸气蒸馏、浮力、加热移除水分,或用任何方法从空气中分离出,且未产生任何化学变化的物质、来自于生物体的大分子,或未经化学加工的天然聚合物。

   四、 混合物:指含二种以上不会互相反应的物质、溶液或配方。

   五、 成品:指制造过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状的物品或依特定设计的物品。

   六、 聚合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化学物质:

   (一) 由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单体单元,按序列聚合成大分子的化学物质。

   (二) 由三个以上的单体单元,以共价键形式相连而成的分子,其在化学物质中的总重量百分比大于百分之五十,且分子量相同者的重量百分比小于百分之五十。

   (三) 分子量分布差异系因其单体单元数目的差异而造成。

   七、 百分之二规则的聚合物:指聚合物名称以单体基础式命名时,可选择包括或不包括未满重量百分之二的单体及反应体,且单体基础式命名,指聚合物名称以其组成单体为基础加以命名者。

   八、 中间产物:指于一连串化学反应程序中,部分化学反应程序的产物作为后续反应原料的化学物质。

   九、 限定场址中间产物:指在单一场所制造并消耗的中间产物。

   十、 杂质:指非预期而存在于化学物质中的成分,源自化学物质原料、反应过程中次要反应或不完全反应;化学物质中的不纯物亦属杂质。最终化学物质中出现的杂质,其为非刻意加入,亦不会增加该化学物质的商业价值。但单一杂质成分含量,不得超过该化学物质的重量百分之十,多重杂质成分总量,不得超过该化学物质的重量百分之二十。

   十一、 副产物:指在使用或储存过程中,因环境变化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的化学物质。

   十二、 海关监管化学物质:指储存于海关监管的码头专区、货栈、货柜集散站、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自由贸易港区等,待出口的化学物质。

   十三、 科学研发用途:指在科学学术环境与控制条件下,执行的科学性实验、教育、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四、 产品与制程研发用途:指在试验工厂产制试验,用于发展生产程序或测试物质应用领域的过程,与产品开发或制程物质发展直接相关的研发过程。

   十五、 低关注聚合物: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聚合物的数目平均分子量介于一千至一万道尔顿(Dalton)之间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十,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 聚合物的数目平均分子量大于一万道尔顿者,其分子量小于五百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二,且分子量小于一千道尔顿的寡聚合物含量少于百分之五。

   (三) 聚酯聚合物。

   (四) 不可溶性聚合物(Insoluble Polymers)。

   十六、 致癌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物质第一级化学物质(简称CMR物质第一级):指化学物质依标准CNS 15030危害分类,具致癌物质第一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第一级或生殖毒性物质第一级。

   第 三 条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于信息网站的化学物质列表(以下简称公告列表)以外的新化学物质属下列性质者,不适用本办法:

   一、 天然物质。

   二、 伴随试车的机械或设备的化学物质。

   三、 于反应槽或制程中正进行化学反应且不可分离的中间产物。

   四、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防”需求的化学物质。

   五、 无商业用途的副产物或杂质。

   六、 海关监管的化学物质。

   七、 废弃物。

   八、 已列于公告清单适用百分之二规则的聚合物。

   九、 混合物。但其组成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者,不在此限。

   十、 成品。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

   第 四 条    新化学物质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已订有许可及管制规定者,不适用本办法。


作者: 201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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