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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反对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

来源:北京日报
摘要: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张德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消法”颁布实施之初,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就反对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的做法。看病属生活需要范畴“消法”实施以后,医患双方一直在争论“看病属不属于消费”这个问题。张德志认为:“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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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新闻与公共事务部副主任张德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早在“消法”颁布实施之初,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就反对将医疗服务排除在“消法”之外的做法。

  看病属生活需要范畴

  “消法”实施以后,医患双方一直在争论“看病属不属于消费”这个问题。张德志认为:“消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调整。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张德志说,人类生活第一个层面的问题就是生存,消费者最低的生活需要实质就是维持生存。从这个角度分析,大部分医疗机构都是为消费者的生存需要提供服务的,因此医疗服务属于消费领域。当然,医疗服务的概念比较大,除了为生存提供服务以外,有些医疗服务是为提高人的生活质量而推出的,比如像美容减肥等医疗服务。虽然这些服务超出了生存需要的范围,但也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可以肯定的是,在现阶段,人们求医问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这一特征就表明,医疗服务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这次《条例》是在“消法”的框架下,对医患领域的消费行为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这种明确是立法的亮点,属于法律的细化。

  排除医疗纠纷无法律依据

  张德志介绍,在目前的“消法”中,的确没有医疗纠纷应在其调整范围之内的表述,但是“消法”作为一个只有五十多条、带有宣言性质的法律来讲,是不可能把涉及几十万种商品、数万种的消费行为一一列入其中的。如果一定这么做,将耗费大量的社会财富和人力物力。但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消法”的内容完全可以涵盖医疗这一消费领域。

  另外,在我国现行的其它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医患纠纷必须要排斥在“消法”调整范围之外的明确表述。

  如果说医患纠纷确实不应属于“消法”调整范围,那么这个规定或解释也必须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来做出,而绝不是随便哪个机构就可以裁定的。所以,个别机构讲“医疗纠纷不在‘消法’调整范围之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患者同样承担医疗风险

  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医疗机构主管部门认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因此不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对此观点,张德志表示,虽然是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但是消协一直认可医疗行业存在较高风险。医疗服务直接面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任何失误造成的直接后果,都会比产品质量或其它服务问题引发的后果严重。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医务工作者存在着职业风险,患者也是这种风险的承担者。医生失职造成的不可逆结果是体现在患者身上,如果只强调医生的风险,而不考虑患者生命和健康的风险,这肯定也是不公平的。

  医界有个“人命至重,贵有千金”的说法,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医患双方的风险。患者的生命非常珍贵,经不起风险。医生在诊治时,只有小心谨慎,才能降低患者风险,同时也降低自己职业的风险。

  医院医生没必要抵触

  张德志讲,如果有些医疗机构或医生对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存在畏难、甚至是抵触情绪,这完全没有必要。明确“消法”可以调整医患纠纷,其实是进一步完善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体系,在事实、法律的基础上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患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统一认识和标准,这对双方都非常重要。

  “消法”可以调整医患纠纷,但绝不是毫无原则地倾向消费者一方。当医疗服务出现问题时,解决它的将是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操作规范等,这些规范会严格界定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

  对于甘肃的消费者来说,因为新规定的出台,将给解决医患纠纷时带来一个变化,这就是根据“消法”41条和42条赔偿和补偿的规定,在死亡和残疾的特殊情况下,患者除了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其抚养人也可以得到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患者受保护的权益因新规定而变得宽了。

  消极应对终将吃亏

  有消费者担心,将医患纠纷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会引发医务工作者的消极诊疗行为,比如当诊断不诊断,保守治疗。对此,张德志表示,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那也一定是短期的,甘肃新规定的作用必定是长期积极的。

  张德志说,“医术高超,医德高尚”是医务工作者最高的从业境界,这八个字其实已经体现了医生对待风险的态度。说明解决医疗的风险问题,不单要靠医术,还要靠医德。只有达到这八个字的要求,医务工作者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现在医疗机构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如果单纯靠消极诊疗规避医疗风险,而不从提高对患者的责任心和医术方面解决问题,那么最终吃亏的将是消极应对新法规的医疗机构和医生。

作者: 佚名 20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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