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辽宁医疗废物
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辽宁省政府目前正在制定《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赋予政府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价格调控和全过程监管三项权力,促使辽宁的医疗垃圾处理走向规范。
据《时代商报》报道,虽然国务院新近下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卫生和环保部门的职权规定进行了明确分工,但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医院普遍反映,目前对医院医疗废物的监督存在着部门职权重叠、两家都管、或争或推、责任不清、医院频于应付的情况。因此,辽宁省将在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赋予的职权范围的前提下,对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暂时储存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主客观原因,目前对医疗废物仍旧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致使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故的发生概率相对较高,事后追查困难。《办法》赋予了政府对医疗废物的三项管理权限,即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行布局调控,对价格实行调控和对医疗废物依法实行全过程监管。
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辽宁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3404所,14个市的医疗废物日产量约为50余吨,市级以上医院基本都设置了暂时储存设施。但与之不相对应的是,全省只有6个市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除大连开发区外,其余都是在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置,成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原则上以市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市政府根据全市医疗废物日产量、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容量、运送能力、覆盖区域、经营效益、空间距离、运送线路交通条件、集中处置的污染监测结果等现状,按照环境保护办法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作者:
自动采集 200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