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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医疗承包养活“黑大褂”

来源:新华社
摘要:“医疗承包”到底是什么概念。“医疗承包”是指一个有合法医疗权力的部门,把这种权力以一定数量的金钱转让给出资者,让出资者进行经营,而不管出资者有什么资格。”美容“美死人”、按摩“按死人”、接生“接死人”,2004年以来,非法行医酿成的惨剧在辽宁省时有发生,并已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注意。珍茜贝尔美容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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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承包”到底是什么概念?“医疗承包”是指一个有合法医疗权力的部门,把这种权力以一定数量的金钱转让给出资者,让出资者进行经营,而不管出资者有什么资格。专家指出,这其实是在给“黑大褂”、假劣药提供造假场所,让其名正言顺地欺骗消费者。

  悲情档案:“大活人就这样没了!”

  美容“美死人”、按摩“按死人”、接生“接死人”,2004年以来,非法行医酿成的惨剧在辽宁省时有发生,并已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注意。

  “咋就这样把人给整死了?”这是2004年4月大石桥市法院法庭上崔女士家人的悲愤哭诉。2004年3月22日,在大石桥市珍茜贝尔美容院,沈阳市某医院麻醉师纪某、美容师曹某为37岁的崔女士进行吸脂手术。手术后崔女士呼吸异常,随即送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3月27日死亡。

  大石桥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崔女士死亡缘于异丙酚(一种麻醉药)用药过量引起呼吸抑制、呼吸功能障碍导致肺、心、脑等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珍茜贝尔美容院没有医疗整形美容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院长顾某系无证行医;纪、曹2人在执业地点以外的非法医疗机构内给崔女士做美容手术亦属非法行医。3人均构成了非法行医罪。

  无独有偶,2004年4月至6月间,丹东市蔡某用按摩的方法给瘫痪多年的聂女士治疗驼背和瘫痪。6月13日在治病过程中,蔡某让近20年来未盘过腿的聂女士盘上腿,在聂女士身体失去平衡时蔡某用手将聂女士往前推,造成聂女士右股骨中上段完全骨折。6月28日聂女士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聂某系右股骨骨折形成肺动脉血栓性栓塞导致死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查明,犯罪嫌疑人蔡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2004年8月间,沈阳市铁西区第三医院对外承包的科室(无行医资格)为外来民工朱翠菊接生时,也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

  法律解析:合法与非法的界线

  什么是合法行医?什么是非法行医?法律法规说了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法行医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行为;非法行医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而开展的医疗活动行为。

  即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机构或医师,也有可能被定为非法行医。而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根据《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刑事责任上,合法行医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者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行医罪。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东光法官介绍了两个案例:某感冒患者到医院就诊,经皮试不过敏后,医生为其开具了先锋注射液静滴。10分钟后该患者出现急性过敏症状,值班医生给予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2毫升,30分钟后患者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患者出现先锋I号过敏无过错,但存在抢救不及时的过错,应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经调解,医院赔偿患者家属9万元人民币。

  某2岁儿童因发热到一家个体诊所就诊,经皮试不过敏后,给予先锋注射液静滴,2分钟后该儿童出现过敏性休克,在转院过程中死亡。法院审理查明,该诊所无医疗机构许可证,该行医者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遂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该行医者10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各项损失。

  陈东光法官说,合法行医行为是法律授权的行为,按诊疗常规进行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不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非法行医者没有法律的授权,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内幕探究:出租科室成“黑大褂”乐土

  “医疗承包”到底是什么概念?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医疗承包”是指一个有合法医疗权力的部门,把这种权力以一定数量的金钱转让给出资者,让出资者进行经营,而不管出资者有什么资格。

  辽宁省肿瘤医院一主治医师指出,这其实是在给“黑大褂”、假劣药提供造假场所,让其名正言顺地欺骗消费者。笔者发现:医院搞外包出租,其实是在出卖医疗权力谋取钱财;承包人也很少是执业医师,他们凭着有几个钱承包下来,雇用一些医护人员甚至江湖游医,借用医院地盘和名气,利用医生当枪手,抬药价、卖假药,非法牟利。

  沈阳市卫生局一位部门负责人说,医疗机构被承包意味着它不再是一个治病的单位,而是一个专门借医疗之名骗钱的“黑窝”;医院里面坐着的医生,不再救死扶伤,而是为他的老板挣取黑心钱,他们屡屡扮演骗子的角色。

  法律链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等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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